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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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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陈某最近被沂水县某单位录用,单位规定要经过2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觉得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不合理,遂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单位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有悖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接到投诉后,当地人社部门依法到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招用职工先试用合格后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遂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对规章制度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与陈某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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