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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抵押孩子名下房产 孩子成人后能否主张无效

时间:2021-11-23  【转载】

 2014年1月6日,陈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储某借款480万元,承诺同月20日归还。陈某父母、妻子许某为其提供担保。

  2014年6月,因陈某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储某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约定两年内归还。同时,陈某父母、妻子许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陈某父亲及陈某年仅14岁的儿子陈晨(化名)各占50%的份额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当月24日,陈晨的法定监护人陈某、许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庭生活需要,需将陈晨案涉房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抵押贷款,此款用于陈晨,并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还款,但直至2020年9月陈某仍未能还款。最终,小额贷款公司将陈某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陈晨辩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关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抵押权不能成立,并明确表示自己对房屋抵押不同意也不追认。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案涉抵押房屋实为家庭共有财产,案涉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行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时的监护责任系对家庭内部责任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陈父、朱某、许某对陈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陈晨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第一,从财产来源分析,当时陈晨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第二,从借款目的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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