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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判刑

时间:2022-09-07  【转载】

你是否也曾经历过浏览网站被弹出的乱七八糟的广告闹心的一幕甚至是涉黄赌毒的非法广告。那是因为网络运营者没有尽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宣判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三个被告人因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8年,被告人何和他人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微信群大全”网站(域名:www.8998cn.com)。某是网站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微信群大全”网站的运营管理;某是网站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网站技术和维护;某某是“微信群大全”网站客服,负责审核网站后台的广告信息和算账。在“微信群大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未实名登记的会员发布的大量涉赌、涉黄、涉诈违法广告信息进行违规审核通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何某、钟某仍未对违法广告信息进行全面删除,采用同音字、符号、图片隐写等方式规避监测的涉赌、涉黄、涉诈违法广告信息依然长期大量挂于网站显著位置。该网站发布的各类违法信息点击量在254395次以上。何某等人通过违规审核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广告信息发布非法获利共计121270元以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钟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以及被告人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仍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均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钟某缪某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运营者要尽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遵法规 不能忘 网络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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