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与业主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先生是某小区业主,某日下班,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次日发现,爱车被旁边停放非机动车的车棚棚顶(钢化玻璃)砸中,并造成天窗玻璃、车门等多处受损。经4S店评估,车辆维修费高达11万元。
随后,张先生联系物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物业公司表示,此次事故系天气原因造成,故拒绝赔偿。因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先生的车辆一直停放在4S店未能维修,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进行了现场“说法”,“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对公共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停放非机动车的车棚是小区的共有设备,且车棚棚顶为固定物,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查、有效维修,是导致其坠落的重要因素,故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棚的设立者及管理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在法官详细的释法明理下,物业公司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所在,表示愿意赔偿。但当谈及具体维修费用时,物业公司提出价格过高不合常理,张先生则表示要申请鉴定,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为了查清具体的维修费用,承办法官接连拨通了多家汽车维修店的电话,咨询专业汽修人员,并借助网络平台对市面不同的汽车维修项目及配件价格进行调查,最终对类似车辆维修的市场价格有了大概了解,也对再次调解做到了心中有数。
考虑到申请鉴定不仅另需近万元的费用,且耗时较长。为了避免损失扩大,降低双方诉讼成本,承办法官结合调查结果,有针对性的组织调解,一方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同双方分析维修需要的合理费用,并释明鉴定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着重阐明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同一小区,好比一家人,双方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小区。
最终,在承办法官全方面、多角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先生就维修价格作出让步,物业公司亦主动承担起7万元维修费。
经区法院切实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秉承“多措并举止纷争,案结事了促人和”的理念,始终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努力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冲突和矛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