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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时间:2023-05-01 【转载】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
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