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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发他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3-05-10  【转载】

据悉,A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楼盘,在抖音举办“网红大赛”,李某报名参赛。李某为创作比赛视频,向A公司工作人员要来了一段介绍被告楼盘的航拍素材,李某在该素材基础上通过自行拍摄视频素材、添加文案及配音、进行剪辑等方式创作了2分16秒的视频,该视频对楼盘配套设施、优势进行了介绍,其中使用了A公司50秒素材。后李某将视频发送给某员工进行审核,并且叮嘱某员工“你不要再发出去了”“同样的视频别人在别的短视频平台已经发了再发抖音就没有流量了”。当天下午,李某发布视频被提示“涉及非原创及无创作的素材引用”故“不适合继续推荐”。

经查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李某许可,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了原告制作的视频,李某维权后方才删除,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制作视频虽使用了被告公司提供的素材,但摄制了新场景,表达了新的思想,较素材视频更为丰富和饱满,体现了作者个性设计,具有区别于涉案素材表达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李某创作时以加水印的方式对涉案视频进行了署名,系涉案视频的作者,是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被告公司员工未经李某许可,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李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用于宣传被告开发建设的项目,致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且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公司构成侵害李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讼请求。

如何防范短视频侵权行为乱象,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呢?短视频的权利人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限制他人获取、搬运自己创作的短视频;短视频的使用者应对知识产权有理性认识,使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时应尊重他人意愿,事先须获得许可和授权, 树立先许可后使用的观念;短视频平台也应加强内容管理及审查,及时处理侵权短视频,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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