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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是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一般可追溯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