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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3-10-16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宋某与雷某婚后育有一子,为本案原告宋某某。宋某与雷某离婚时约定,宋某某由母亲雷某抚养,由被告宋某每月支付1000元。离婚后,被告宋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但是偶尔会来看望原告宋某某,直到宋某某被确诊为孤独症,精神二级残疾。此后,被告宋某开始不再看望原告宋某某,也与雷某断绝了联系。故宋某某与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支付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支付宋某某2014年至2023年的抚养费10万元,每年支付一万元,共计分十年支付完毕,由于宋某某被确诊为孤独症,需要长期看护,每月1000元抚养费增为1500元,直至宋某某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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