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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如何赔?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欧阳九林
私家车在掉头过程中,与一辆网约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网约车被送到汽车修理部维修,网约车司机因此停运14天。司机向私家车驾驶人索赔停运损失未果,于是将驾驶人、车主及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私家车掉头碰撞网约车
今年4月22日下午,在柳州市柳东新区东埠路一家小区路段,廖志驾驶父亲廖严的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掉头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右前部位与网约车司机区丛飞驾驶的轿车车头侧面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区丛飞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廖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区丛飞将自己的轿车送到柳州市一家汽车修理部维修。4月22日至5月6日期间,区丛飞的车在汽车修理部维修了14天。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3.05万元。
此后,区丛飞多次要求廖志赔偿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均遭到拒绝。于是,区丛飞将廖志、车主廖严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志赔偿营运车辆停运损失4094.1元,廖严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鱼峰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
“我的车辆是合法合规的营运车辆,我是职业网约车司机,每个月的纯收入为8188.24元,每天的收入为272.94元。这次我的车被撞,修了这么久,损失很大……”区丛飞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廖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志应赔偿因维修车辆期间无法出车给其造成的停运损失。
网约车司机索赔停运损失
“我对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有不同看法,但我在家照顾坐月子的爱人,没来得及去复议。而且,区丛飞的车已经修理好了,实际只停运10天……”廖志辩称,事故发生时,他驾车经过路口,在车道的三岔路口正常行驶并掉头。他车上带有幼儿,没有以太快速度行驶,且观察确认安全后才掉头,离区丛飞驾驶网约车有很长一段距离。不料,网约车压线行驶,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过路口时没有减速,直接撞上来,这才造成车辆碰撞,还让他的孩子受到惊吓,心理受到很大创伤,夜晚经常做噩梦惊醒。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廖严还称,他们甚至质疑区丛飞是在“碰瓷”。
保险公司则称,区丛飞诉请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不予赔付。
根据区丛飞提交的2月3日至4月24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经营收入流水),81天收入合计24564.74元,日平均收入303.26元。2月1日至4月30日,网约车用电支出1687.39元,日平均用电支出18.9元。鱼峰区法院统计后得出:网约车日平均收入减去用电成本为284.36元。
私家车驾驶人应予赔偿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区丛飞驾驶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事故发生后,车辆入场维修14天,无法正常运营,停运期间的损失,应以区丛飞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实际日平均收入乘以车辆维修天数,并扣除成本予以计算。因区丛飞提供的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实际收入凭证,其中2月3日的1989.67元包含1月的营业收入,计入2月收入有失公平。法院结合区丛飞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提现情况,酌情确定区丛飞的日平均收入,按每天260元计算,则区丛飞的停运损失为3640元。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肇事车车主是廖严,但区丛飞没有提供廖严对该次事故存在过错的证据,因此廖严不承担赔偿责任。廖严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此外,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停驶、停业等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区丛飞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判决:廖志向区丛飞赔偿停运损失364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