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大河鱼”销售给餐馆,真“刑”!

时间:2024-01-29  【转载】

低价收购他人在禁捕水域捕捞的鱼再转卖给餐馆赚取差价,有这种好事吗?告诉你,这可真“刑”!近日,二审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前,被告人廖某某因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转卖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廖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镇经营“XX鲜活鱼”门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的水产品系上述人员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而来,仍多次进行收购,并转售至重庆市巴南区、北碚区、合川区等地的餐馆,共获利7980.55元。

2022年5月31日,廖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邹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去往属于禁捕水域的涪江河段,使用属于禁用渔具的三重刺网和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水产品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而来的仍长期收购、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等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7980.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涸泽而渔则无鱼,无视法则必受罚。“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保护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举措,对修复长江生态、保护鱼类资源具有重大意义。廖某某虽然没有在长江水域实施非法捕鱼的行为,但其非法收售、牟取利益的行为,却助长了非法捕捞行为,同样是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破坏。斩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利益链,营造禁渔、护鱼的社会环境,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共同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携手守护好一江碧水。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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