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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卖房人没办理产权证转卖的,导致不能过户,买房人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吴某准备购置房产,遂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看房。经多次看房后,吴某与付某就某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某发现房屋产权人和合同中卖房一方不是同一个人,被告知原房屋产权人已卖房,只是未办理过户。后吴某、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
签订合同后,吴某按约向付某支付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25万元,支付某房屋中介公司中介费5000元,付某向吴某交付房屋钥匙,并向吴某承诺,房屋无纠纷,无其他问题,能正常过户到吴某名下。2022年1月31日约定的过户时间到期后,付某以原房屋产权人不配合为由要求延期办理过户,吴某多次与付某进行交涉,均无进展。故吴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付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房屋位置、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吴某按约支付了定金50000元和第一笔房款250000元。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22年1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双方任何一方逾期20日以上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佣金费,若作为出卖人的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若作为买受人的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付相当于所交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等内容。付某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书面确认此房屋无纠纷,无其他问题,可正常过户到吴某名下,但案涉房屋存在按揭抵押贷款未解押,致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可以认定系付某违约,已逾期20日以上,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吴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房屋产权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才算交易基本完成。本案涉及房屋连环买卖,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在买受人还未完成产权变更前,买受人又将房屋出售给次买受人的行为。当存在房屋连环买卖时,最终受让人虽有权利要求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履行过程要依赖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买受人因无法履行与次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自身损失,而作为原告的次买受人也遭受了精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在此提醒,此种无产权证交易模式的风险较大,作为连环房屋买卖的最终受让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慎重考虑,并可与前一手受让人约定适当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