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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公开散布对他人不利的迷信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
基本案情:
李某与董某系同厂工友。2022年某日工作期间,李某以开玩笑的方式掐了董某一下,董某感觉身体不舒服,回家后找到当地农村所谓的“土医生”看病。“土医生”称董某是被“无常”(民间一种对鬼的称谓)摸了,并用迷信的手法进行画符“打整”(一种迷信手段)为其治病。后董某在其村组微信群内发布多组语音消息,称李某是“无常”,被李某摸了以后很快就会身体发软,心里乱、堵,要人命,让大家都对李某保持警惕。同时董某也在当地村组传有“无常”的事情,导致不明真相的民众四处传播,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董某在当地街上及村委会粘贴赔礼道歉告示以及在其村组微信群里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被告因生活琐事,相信迷信歪理邪说,在微信群发布中伤他人的语言,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使得原告名誉受损,故原告主张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的不当言论具有人身侮辱性,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发布的内容及影响范围等,故酌情支持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寄语:
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时,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自觉遵守网络规范和法律法规,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切勿随心所欲发表言论损毁他人名誉,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