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时间:2024-01-29  【转载】

基本案情:

1989年,周某经人介绍与石某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在上一段婚姻中,周某育有一女,石某育有一子三女,再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婚后,周某与石某及继子女罗某丙、罗某丁共同生活。2022年,周某因病去世,石某与四个子女为其操办了丧事。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相关政策发放丧葬费3000元、死亡抚恤金22万余元。周某女儿周某甲与石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就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丧葬费3000元归被告石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所有;石某享有周某抚恤金40%的份额,周某甲、罗某丙、罗某丁各享有20%的份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在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分配不能的情况下,死亡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原告周某甲作为周某与前妻的婚生女,有权参与分配抚恤金;被告石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故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参与分配;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在周某与石某再婚时均已成年,故二人无权参与分配抚恤金;而罗某丙、罗某丁在周某与石某再婚时尚未成年,形成了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此二人对抚恤金有权参与分配。故,结合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财产收入状况、对死亡人员的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分配比例为被告石某分得抚恤金的40%、原告周某甲、被告罗某丙、罗某丁各自分得20%。

丧葬费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考虑到原告周某甲自父亲周某与其母亲离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且周某死后并未尽到安葬义务,因此丧葬费应当由尽到安葬义务的石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享有。

法官寄语: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其分割应该参考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财产收入状况、对死亡人员的生活依赖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抚恤金在未分配之前属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共有,各方应当本着互谅、互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


 

来源:酉阳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