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意外撞伤车库行车道上睡觉路人,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4-01-29  【转载】

重庆的夏季酷热难耐,凉爽似“空调房”的地下停车库便成了很多人纳凉休息的好去处。然而,停车库内昏暗不明,稍有不慎就容易被进出的车辆撞伤。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地下停车库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库撞伤午休路人

事故责任划分引分歧




刘某是一名装修工人,2022年8月15日中午,刘某为乘凉,选择在南岸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午休。这时尹某驾驶着车牌号为渝A8***P的小型轿车在车库行驶,由于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占用部分对向车道行驶,不慎将刘某撞伤。

受伤后,刘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存在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脾破裂、全身多发骨折等情况。后经重庆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伤达致残程度分级九级标准。



经查,尹某所驾驶车辆为邓某所有,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不计免赔。


为自身维护合法权益,刘某将尹某、邓某以及人保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29.2万余元。


但尹某称,事发当天刘某睡在车库行车道中间,而他驾驶车辆右转弯时,视线被右侧柱子挡住,刘某正好处于视线盲区,故应当无责或承担次要责任。



现场模拟明确责任划分

案前调解达成协议




那么事实究竟是如何?为明确划分事故责任,合理公正调解纠纷,承办法官龚泽勇查看了事故当天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2年8月15日,刘某躺睡在车库行车道中间,尹某驾驶车辆右转占用部分对向车道行驶撞上了刘某。


视频中,能清晰看到车道右转转角旁有一根柱子,但尹某是否被柱子挡住视线还有待考证。于是,龚泽勇会同当事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用纸箱模拟了事发时刘某躺卧的位置和高度,为还原事发时的现场情况,龚泽勇驾车进行了试验。



通过现场模拟,法官查明,根据当时情况,尹某在转弯时确实处于视线盲区,无法看到躺卧的刘某,但如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在距离开始转弯约5米左右的位置,眼角的余光能够看到转弯处有一个物体存在。尹某后认可因其并非小区业主,事发时在抬头查看指示牌,故未能看到刘某。


经过调看监控、实地模拟,法院认为,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小区车库有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躺卧在转弯处的行车道中间休息,将自身置于巨大危险之中,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在驾驶高速运输工具时,未能集中精力,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终,经南岸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1万元、被告尹某赔偿原告刘某5100元。


本案中,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尹某在驾驶车辆转弯时,占用了对向车道,故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认为,刘某躺在行车道中间,其在驾驶车辆转弯时正好处于视线盲区,无法看到刘某,应当无责或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后确定了双方主次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经法官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刘某60%、尹某40%的比例划分本次事故的责任。




南岸区法院提醒:夏季炎热,本就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时节,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


地下停车库往来进入车辆密集,虽然凉爽宜人,适合夏季避暑纳凉,但纳凉者应避免占用车道,找寻安全合适的位置休憩,驾驶员在进出车库时应该集中注意力、减慢车速,按照车库指示标志规范驾驶,避免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来源:南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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