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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岗前培训费用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2016年7月15日,王某被高唐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合同同时约定:王某上岗前,单位将进行为期15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企业概况、劳动规章制度、操作程序等内容。
8月15日,单位发放工资时,王某仅领到了695元,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90元。王某到人力资源部咨询,得到的答复为:岗前培训期间,要扣除一半工资作为培训费用,这是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也是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的惯例。王某觉得单位的做法欠妥,便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答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同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职工的培训费用应由单位全部承担,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最后,经工作人员解释,机械公司支付了王某被扣发的工资695元。金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