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fengganglsh.com 凤岗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劳动者死亡后近亲属可代提请劳动仲裁
沈某于2014年5月到某化工企业做锅炉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9月,沈某被诊断为肝癌晚期,2016年2月不幸病逝。该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沈某妻子张某遂将该企业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企业依法支付医药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等费用。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9条规定,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职工死亡后,虽然其劳动仲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但其权利可由利害关系人代为行使。职工沈某已死亡,不能主张自己的劳动仲裁权利,但其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代其申诉。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裁定某化工企业依法支付医药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等费用。隋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