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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十条(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彩礼返还形式,即由于彩礼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关系解除,赠与物予以返还,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