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提供银行卡帮人洗钱,一女子获刑两年

时间:2024-03-08  【转载】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一女子为蝇头小利,出借名下银行卡帮忙收款、转账,最终落入洗钱犯罪的牢笼。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据了解,2017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李某经营的线上电子商场担任客服,在2018年9月的一天,李某告诉陈某自己的银行卡不方便使用,需要借用陈某的银行卡。原来,李某在2016年创建了一网络投资平台,对外谎称该投资平台是国家合法投资项目,许诺投资者可以获取高额利益回报,从而骗取他人财物。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陈某明知其提供给李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流转的资金来源该网络投资平台违法犯罪的资金,仍然为李某提供收款、转账帮助,共计转移资金28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2022年5月李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2022年6月,陈某被提起公诉。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基于陈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洗钱助长违法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应谨慎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卡账户、网络支付账户等,不随意出借个人实名账户供他人使用,以免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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