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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借款时被“砍头息”,还款时应还多少?
据了解,2015年2月11日,邱某与杨某夫妇二人共同向黄某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黄某出具一张填写有借款内容的《现金支出凭证》,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黄某仅向邱某与杨某夫妇二人汇款49000元,另外1000元作为借款当月利息予以扣除。借款后,邱某与杨某夫妇二人按照约定利率即每月利息10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11日,共计支付利息63000元。后经催讨,邱某与杨某夫妇二人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黄某便以邱某、杨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杨某二人归还50000元借款本金并以50000元为基数计付逾期利息。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黄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黄某在向邱某、杨某支付借款时扣除了利息1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49000元,故邱某、杨某的实际借款金额为49000元。以49000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利息应为62720元,而邱某、杨某实际支付利息为63000元,超付利息280元,应从本金中予以冲减,即邱某、杨某尚欠本金48720元应予偿还。最终,法院判令邱某、杨某偿还借款48720元,并以48720元为基数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还需要完成借款的实际交付,借款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的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双方达成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