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山场作业未佩戴护目镜致伤 责任在谁?

时间:2024-03-23  【转载】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9月,王某雇佣叶某到其承包山场劈山作业,在山场劈草作业时叶某被小石子弹起击伤眼睛。事故发生后,叶某即往医院住院治疗。

叶某出院后向某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损伤八级。在治疗期间,王某虽预支了10000元医疗费,但因劳务赔偿纠纷问题,双方几经明溪县沙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未达成赔偿协议,叶某遂将王某诉至明溪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理清双方矛盾焦点,如不尽快解决既不利于伤者更好恢复,双方矛盾也会加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叶某认为与王某己形成了劳务关系,因王某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完全过错。而王某则认为,叶某作为成年人,用劈草机劈草时没有戴安全帽和护目镜,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经承办法官反复劝导和多轮调处,双方最终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35000元(不包含已预支的医疗费10000元),案件获得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在野外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较大。一方面接受劳务方在生产过程中应提升安全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也需要佩戴好安全护具、规范操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熊亿萍 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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