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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什么情形下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时间:2024-05-04 【转载】
一、什么情形下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的一种,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然而,其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导致当事人孰对孰错难以划分。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1.当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那么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2.对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也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这是因为这些合同涉及的标的额大、履行期限长,如果发生纠纷,口头合同难以提供有效证据。
二、口头合同与无效合同
口头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2.无效合同则是指由于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3.虽然口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缺乏有效证据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并非所有口头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只有当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口头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法定无效情形的出现,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在涉及标的额大、履行期限长的合同时,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法定无效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