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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不得有这13种情形
南国都市报5月16日讯(记者 蒙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印发《网络直播活动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记者了解到,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宣传,《指引》中规定了不得出现的13种情形。
《指引》所指网络直播活动广告发布行为是在海南省区域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指引》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直播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广告活动,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含有低俗、庸俗、恶俗,出现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等内容;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物,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等内容;无依据标注“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等13种情形。
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