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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陈文明无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东乡县人民病院右拐弯至舒同东路,与沿舒同东路由西向东张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央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1mg/10

被告人陈文明违背交通治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明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文明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栖身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划定,作出如上判决。

2013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文明无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东乡县人民病院右拐弯至舒同东路,与沿舒同东路由西向东张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央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1mg/100ml,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文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越日,被告人陈文明与被害人张俊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张俊修理电动车用度。


男子无证且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获刑成江西东乡首例,2013年6月7日江西省东乡县人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文明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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