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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韦荣敏与同伙韦素优(另案处理)窜至河池市金城江汽车总站,发现在候车室里等车的被害人易某座位下放着一个纸袋,其便负责放风,韦素优则趁易某不留意之际盗走纸袋,并迅速离开现场。随后二人从纸袋内的玄色公文包中

被告人韦荣敏以非法据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两次共同犯罪过程中,韦荣敏与同伙均分工合作,且积极介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推出赃款并交纳罚金,有较为诚恳的悔罪表现,对其合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法院逐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案后,在韦永锋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金城江四桥头四周树林里查获被害人李某被盗的公文包及包内的证件等物品,并返还给李某。同案犯韦永锋、覃利波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0日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被告人韦荣敏于2011年11月21日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投案。判决宣告前,韦荣敏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


2001年7月19日19时许,韦荣敏与同伙覃利波(已判刑)窜至河池市金城江汽车总站快巴候车室乘机盗窃。覃利波发现被害人李某拿有一玄色公文包后即告诉韦荣敏,韦荣敏靠近李某预备作案时,另一同伙韦永锋(已判刑)来到,并主动上前与覃利波一同掩护。韦荣敏趁李某在座位上仰头喝水之机,从后面将李某放在凳子上的公文包盗走。随后韦荣名敏一伙来到金城江四桥头旁树林内,从包里拿泛起金人民币10000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将包及包内各种证件丢在树林内,然后一起到原河池地区二病院四周分赃。韦荣敏分给韦永锋、覃利波各3000元,自己获款人民币4000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台。


经查,2000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韦荣敏与同伙韦素优(另案处理)窜至河池市金城江汽车总站,发现在候车室里等车的被害人易某座位下放着一个纸袋,其便负责放风,韦素优则趁易某不留意之际盗走纸袋,并迅速离开现场。随后二人从纸袋内的玄色公文包中取得现金人民币15000元并进行分赃,韦荣敏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一盗窃团伙专门趁旅客不备之时在候车室疯狂作案,盗得现金及手机价值数万元。案发后,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均已判刑,唯有主犯叛逃一直逃出法网。十年后,迫于的威严,该团伙主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近日,广西金城江区人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然宣判,被告人韦荣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及摩托罗拉手机折价款共计29800元给受害人易某和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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