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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嘉兴”寄售行托辞要买项链,乘被害人不备,拿起一条重53.96克的黄金项链,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夺的项链价值人民币20504.80元。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把握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犯罪事实,对其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被告人詹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在瑞昌市“嘉兴”寄售行托辞要买项链,乘被害人不备,拿起一条重53.96克的黄金项链,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夺的项链价值人民币20504.80元。


  同年3月被告人在瑞昌市夜市城“壮盛”副食店、“瑞亭干菜”副食店、“老王”副食店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档香烟,总价值5240元。


  2012年3月被告人分别在瑞昌市龙凤宾馆和湖北省黄梅县环城西路的“宝成珠宝店”,盗窃被害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两条(总重102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76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下战书,被告人詹某在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六合村会计曹某家中,从曹九岁的女儿手中骗走91张该村村民养老保险卡,并通过银行取款机从其中90张卡中每张取走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元。


 因诈骗、盗窃被判处刑罚的詹某才刚刚刑满开释走出监狱,本应重新做人。谁料却仍是本性难改,出狱后还没来得及去想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就马上习惯性的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盗窃抢夺他人钱包、金项链,甚至盗取90位村民的养老保险金。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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