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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住了三十几年的房子要被收走,怎么办?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购买太原市迎泽区海西社区某小区15号楼,并安排给职工居住。
2002年6月,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期间,梁某、庞某、韩某三名职工以买断工龄方式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一直在该楼居住至今。
2020年9月,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022年8月,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及审计要求,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欲收回房屋。经协商,企业与该楼其他住户签署了《周转房租房协议》,但梁某、庞某、韩某拒绝签署。
此后,该企业先后三次向梁某、庞某、韩某发出腾退房屋通知,并通过电话、面谈多次催告无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该企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上诉请求,二审法官通过详细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找到矛盾的症结点:一方面,案涉房产作为登记有效的不动产为某企业所有,且系国有资产,被上诉人梁某、庞某、韩某拒不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产权人有权要求其腾房。另一方面,在梁某、庞某、韩某看来,房屋是原单位三十多年前分给自己,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若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企业随时可能收回房屋,自己已是年迈老人,面临居无定所的现实问题。
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保护无可厚非,下岗职工住了三十几年的房子若被收回,未来的生活将无法保障。一头牵着国有资产保护,一头牵着国企下岗职工的民生冷暖,若简单的裁定指令审理,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
面对“两难”困境,承办法官权衡利弊,为实质化解矛盾,优先选择通过多元途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面向被上诉人梁某等人解释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一面主动向上诉人某企业说明被上诉人担心居无定所的顾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引导双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与梁某等三人参照企业职工同等条件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
这份和解协议,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也避免上诉人因国有资产管理不当存在的风险,暖了民生,促了发展,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