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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好友聚餐饮酒猝死,同饮者是否担责?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知心好友相聚一堂。饮酒助兴,增进情谊、活跃氛围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朋友聚会中,一名饮酒者因饮酒引发疾病猝死。经审理,法院判决饭局组织者、提议者承担4%的责任,共同饮酒者分别承担1%的责任。
12人聚会饮酒致一人死亡
贾某虎和李某等人都是从事出租车行业,相识多年,经常在一起进行聚餐活动。2023年3月30日,李某邀请贾某虎、贾某生等人到其家中聚餐,由李某提供酒水,贾某虎买菜并进行烹饪,席间,李某、贾某虎等7人喝白酒,张某田喝啤酒,贾某斌等4人没有喝酒。贾某虎端上最后一道菜后,将已倒好的一杯酒给被告李某倒出半杯后喝完。饭后,贾某虎在李某家喝茶、打麻将、闲聊。下午4点左右,贾某虎感觉难受并拍打胸脯,李某于16:02、16:08两次拨打120电话,急救车将贾某虎送至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贾某虎的死亡原因为院前死亡。
贾某虎亲属认为
因李某等人的递酒、劝酒行为以及不科学的救助行为,未及时将贾某虎送往医院救治,导致贾某虎死亡。请求判令李某、张某田等七名共同饮酒人连带赔偿因贾某虎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996934元。
法院判决
贾某虎作为成年人,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的多少完全有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对饮酒或过度饮酒后行为失当引发损害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共同饮酒的人存在强行劝酒的行为。因此,贾某虎自身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特别是饮酒活动组织者和提议者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附随义务,即特别的注意义务,当饮酒人在饮酒中或饮酒后人身安全面临一定风险时,其他参与人有安全照顾等义务。李某作为饮酒活动组织者和提议者,在贾某虎饮酒后未及时发现死者身体不适,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承担4%的责任,被告张某田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义务,分别承担1%的责任。被告贾某斌等4人没有参与喝酒,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825.88元;被告张某田等6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06.47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参与酒局本是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该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当出现共饮人因酒局醉酒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情形时,法律可以适当介入,准确把握各方的侵权责任,平衡社会交往与弥补损失的双重需求。
同时为提醒公众适当饮酒,避免悲剧发生,法官将共饮人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过度劝酒、拼酒。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因病服药等原因仍强迫性劝酒,或者为拼酒助兴要求对方过度饮酒;
二、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醉酒者陷入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境地时,应当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其家中。实践中,往往存在帮醉酒者叫车、叫代驾送其回家,但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此时属于未全面履行照顾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予以劝阻。酒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不得酒后驾车,若共饮人对醉酒者此类行为未加以阻止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忻州中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