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时间:2024-06-15  【转载】

一、怎么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1.根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主要涉及到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这意味着,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那么合同即产生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再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


  3.如果相对人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4.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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