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fengganglsh.com 凤岗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律师随笔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时间:2024-06-15 【转载】
一、怎么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1.根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主要涉及到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这意味着,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那么合同即产生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再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
3.如果相对人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4.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