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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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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企业常见介绍:中国外贸重要组成部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工厂,梅赛德斯-奔驰、三星、英特尔、索尼、苹果、普拉达等各行业知名品牌在中国设有多家工厂。1983年,我国保税加工进出口总额仅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7%,到1998年,其比重达到创纪录的53.4%,占我国外贸经济的一半。此后开始逐年下降,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7.64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3.8%。虽然保税加工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已从一半下降到四分之一,但它仍然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保税加工海关监管也发生了从货到企业的重大转变,2020年,海关总署也在9个海关试行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保税加工企业常见的海关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相应的合规措施,以便企业能够灵活利用这些政策来防范法律风险。
1. 单耗管理
(1) 案情简介
经海关稽查部门核查,截至2018年5月31日,厦门A公司因虚报保税物资及零部件单耗情况出现保税物件短缺,涉及.68千克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经核查非法货物价值为.05元。
同时,A公司还因虚报保税料、零部件单耗导致保税料件外溢,涉及高密度聚乙烯71054.74公斤,低密度聚乙烯1668.83公斤,非法货物总价值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海关对厦门A公司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87300元的规定。
(2)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位消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加工企业的核心指标“物资消费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在建立加工贸易手册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单位消费情况。保税加工企业在产成品出口、结转深加工或者内销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量。
保税加工企业海关查验的重点之一是保税加工企业的单耗,以及单耗有无高低之分。相关风险是,企业可能因单耗问题而被海关认定为涉嫌走私单耗较高的保税物资和零部件。
(3) 合规指南
下
“企业为单位”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海关改变了多年来以合同为监管单位的传统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电子底账,并选择设立有料号或品号的账簿。
对于实行电子账簿管理,企业只需设置电子账簿,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企业可以通过单耗、耗材清单、工单等方式,自主核销保税进口料件的消耗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至少每年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消耗量等账簿数据,并将年度申报数据的累积量作为该核销周期内保税料件消耗总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主”的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弱化了企业在前单耗申报,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的权利。
同时,由于取消了备案前监管门槛,审核后核查的力度将更加加大,企业自主单耗申报需要更加审慎。
2. 物料管理
(1)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7日,广州C珠宝有限公司申报了一批以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经检查,公司申报“金”(块,纯度 99.99%)为 1000 克,实际重量为 2000 克。
少报的黄金价值 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左右,涉嫌虚报数量,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关对广州C公司处以24000元的罚款。
(2) 律师分析
一些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认为,保税加工进口的料件不涉及税务问题,海关监管相对宽松,因此进口环节少报多或出口环节多报少出是保税加工企业物资零部件经营的常见风险。
除此之外,物料管理还存在其他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
:
(3) 合规指南
对于保税加工企业的材料及零部件管理,海关律师建议企业应从外包加工、保税材料或边角料处理、保税材料及零部件交换三个方面关注合规问题。
在外包加工方面,在海关调整保税加工企业监管政策之前,擅自外包加工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5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督管理办法》,使外包加工政策更加便利企业:
外包加工不再是需要海关批准的工作,企业应在货物首次出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包加工基本信息;自货物发货之日起 10 天内,可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物的情况。
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境办理手续,或者实际出境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保税料或边角料的处置,企业因单耗高而销售多余料、零配件的,擅自在国内销售或以一般贸易形式出口的,均构成违规。
保税废料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保税废料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才能处理,否则也将构成违规。
关于保税物件的交换,最新的海关监管政策是,保税物件的交换,以及保税物资与进口非保税物资的交换,应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这
保税料件与国内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的交换,应符合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数量、零税率的条件,货物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因保税材料与非保税材料、零部件之间发生保税材料、零部件的交换,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理相同数量的保税材料、零部件。
3. 产品销售
(1) 案情简介
东莞市迪力手袋有限公司,经海关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在国内销售、短款粘合材料皮革、面料、PU皮革等,海关遂将案件移送至缉私调查。
经调查,缉私确定该企业从事走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追缴D公司走私货物的等值价值和人民币的等值价值。 并处以人民币罚款。
(2) 律师分析
在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违法行为中,未经许可的国内销售和未经许可转让的保税货物更为常见。
海关一般从保税料件进出口的数量申报、单耗申报、物资管理等环节入手,检查企业是否在境内销售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还是直接在境内销售保税料件,以及是否存在少报料件或货款等情况, 从而达到少缴海关进口税、少缴地方政府收费、规避国家外汇管制、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 合规指南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手续的公告》的规定,取得内销集中纳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手续集中办理的公告》的规定, 按月(最多每季度)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最迟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税货物集中纳税手续,但前提是手册有效期或账簿核销期限不超过账簿核销期限, 但不会跨越岁月。如果货物的国内销售涉及许可证,还需要许可证。
企业不符合集中办理内销税手续条件的,需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中完成内销税保税核销清单和报关申报单申报,在海关完成纳税,并办理内销税代征手续。如果涉及 ,还必须获取 。满足以上要件后,即可在国内合法销售。
4. 深加工残留
(1) 案情简介
珠海福力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期间,以深加工结转的形式从深圳市福力有限公司转入电线共计 47 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共计电线 9454.33 公斤。
经海关核查,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34元,计税价格为09元,货值为43元。
海关认定,F 公司的上述结转、申报逾期深加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18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的事实。
鉴于F公司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海关决定对F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 10,000 元罚款。
(2) 律师分析
随着国内加工的深入、增值链的延伸、上下游配套能力的增强,深加工结转业务已成为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满足客户订单的需求,一些企业将保税半成品配送给下游企业,无需办理海关手续,这是海关查验的重点之一。
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企业按照规定完成海关深加工结转手续的风险,然后由于各种原因,深加工结转受让方未能将成品出口,需要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转入方与转出方已签订所有权转让之保税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买卖合同,且财产权已转让给转入方的,转入方应办理相关纳税和内销手续。
但是,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转入方和转出方对合同条款中涉及的税金约定不清楚,以及保税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特殊性,很容易对附加税的标的产生争议。
(3) 合规指南
随着保税监管改革的深入,海关对保税企业的监管政策更加符合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无需向海关申请预审,前置审批改为后备案。
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并可以不再提交收发货记录,同时留存有关资料和记录备查。企业应在核实剩余料件结转前,将实际库存以剩余料件结转的形式处理掉。
企业需要注意的合规风险是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节点,以避免程序违规。
对于转入和转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涉及的内销纳税问题和纳税标的,企业应明确规定转入和转出双方可能涉及的税款缴纳问题和纳税标的,以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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