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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案:强迫购买比特币并倒卖变现,如

时间:2024-09-24 21: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张某抢劫案

——受害人被迫购买比特币,然后被抢走比特币并转卖换取现金的案件处理

关键词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刘某(均已被判刑)强行将被害人崔某带到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附近的森林中,持刀威胁崔某并将其捆绑殴打,强迫其以93.6万元购买比特币2529枚,后扫码转入张某安排的陈某提供的匿名虚拟钱包中。后陈某、王某将上述比特币倒卖换取现金,获利93024.72万元,张某、刘某、陈某、王某分得一杯羹。

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A、张B(已判刑)在北京市朝阳区非法打听他人住址、车辆等个人信息并对他人进行跟踪、缠扰,为实施抢劫犯罪创造条件。2022年6月28日,张某被逮捕。

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5行初14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因前项罪名尚未执行完毕,结合本案情况,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决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比特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还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犯罪创造条件,属预备罪,也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强迫被害人以93.6万元购买2.529个比特币后再将比特币抢走,造成被害人损失93.6万元,与直接抢劫被害人93.6万元无异,且本案应当认定的是虚拟货币的价值,而非被告人卖出的93.02万余元的数额。张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随后实施抢劫,系预备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在执行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期间,犯有新罪,应当依法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一并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摘要

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然后将所购买的比特币抢劫后转卖,换取现金,其实质是抢劫比特币的价格,应当适用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的数额应当以被害人支付的价款为准。

关系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京0105刑初1484号(202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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