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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法源解析

时间:2024-09-24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律渊源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住宅抢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藏匿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主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 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参考文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劫罪的概念、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手段,当场抢夺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本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抢劫的概念和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把握重点1.抢劫罪是否应包括不动产,理论上存在争议。2.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客体实施抢劫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违禁品的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将抢劫罪与其他具体犯罪一并处罚。抢劫赌资、犯罪赃款、犯罪所得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如果仅仅抢劫输掉的赌资或者赢的赌债,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教唆、串通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把握重点 3、暴力手段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抢劫财物,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使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 4.胁迫手段 - 怎样理解“胁迫手段”?“暴力胁迫”? 5. 把握其他手段的要点 6. 非法占有 1992年法考题 - 甲从乙处买了三包衣服,约定三天后付款,并给乙写了一张欠条。后来,甲因不了解行情变化,一件衣服都卖不出去。为躲避乙的追收,甲躲了起来。三周后,乙还没有还钱,便约了弟弟去甲家收。为防止不测,两人各带了一把大水果刀。到了甲家,才知道衣服被锁在院子里一个存放杂物的小木棚里。 B提出要把衣服拿走,被A的父亲、哥哥、妻子、女儿拦住。B的哥哥随即拿出一把刀,众人见状纷纷后退。B随即撬开门锁,拿走了三包衣服。 问:B犯了什么罪,依据又是什么? 抢劫的认定——与非罪的边界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轻微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较少,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不敢到校正常学习、生活的,不认为是犯罪。抢劫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于以抢劫手段夺取对方财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抵押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仅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一般不宜定罪。抢劫罪的认定——与绑架罪的界限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主要是行为手段不一样。抢劫罪是行为人一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财物,是“就地而为”。绑架罪是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手段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单位,索要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抢劫财物一般不“就地而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个人财物被当场抢劫,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抢劫罪,应以罪名较重者定罪处罚。问:如何理解“当场”?抢劫罪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侵害的客体复杂,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如果具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为抢劫既遂;如果既没有抢劫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为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量刑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外,其他7种量刑情节也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其中,如果是抢劫未遂,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酌情处罚。

转化型抢劫-概念与特征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为藏匿赃物、拒捕、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之为准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罪。 特征:1.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罪。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为藏匿赃物、拒捕、毁灭证据。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司法解释: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来藏匿赃物、拒捕、毁灭证据,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劫,接近“数额巨大”标准的; (二)入室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室外或者车外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人员的; (四)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威胁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关于“持凶器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持凶器抢劫”,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上车抢劫的其他器具,或者携带其他器具抢劫,实施犯罪的行为。

(解释)《抢劫罪解释》第六条规定,“持械抢劫”,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劫,或者携带其他器具进行抢劫,实施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具以外的器具,但有证据证明该器具确实不是为犯罪目的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将随身携带的凶器亮出,被害人能够发现的,直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持械抢劫后,在逃逸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隐匿赃物、拒捕或者毁灭证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观点) 抢劫罪的处罚 入室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抢劫 造成重伤、死亡的抢劫 冒充军人、警察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的处罚——入室抢劫 “入室抢劫”是指进入他人相对僻静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居住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对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2000年11月28日施行) 抢劫罪的量刑——入室抢劫 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室抢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家庭”的范围。这里的“家庭”是指住所,其特点是为他人家庭生活提供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地点性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家庭”,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其确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也可认定为“家庭”。第二,“入室盗窃”目的的违法性。入室盗窃必须是为了实施抢劫或者其他犯罪。虽然盗窃行为发生在室内,但如果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的目的不是实施抢劫或者其他犯罪,而是一时兴起在室内实施盗窃,则不属于“入室盗窃”。第三,必须发生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如果一个人在室内实施盗窃,被抓获,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藏匿赃物、拒捕或者毁灭证据,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室内,可以认定为“入室盗窃”;如果发生在室外,则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抢劫罪的处罚——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包括在运行中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其他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旅客、驾驶员、乘务员的行为,以及在途中拦截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后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的行为。

公共交通工具所载乘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2000年11月28日施行)。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对各类公交车、大中型出租汽车、从事客运的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驾驶员、推销员、乘务员实施的抢劫。对非运行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员、推销员、乘务员实施的抢劫,以及对小型出租汽车实施的抢劫,不构成“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抢劫罪的量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证券、客户资金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正在使用的运钞车辆的,以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抢劫罪的处罚——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多次”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意图的产生、作案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基于一次犯罪意图实施抢劫犯罪,例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多人;或者基于同一犯罪意图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例如在同一地点抢劫多名路过人员;或者在一次犯罪中抢劫同一居民楼内数户人家,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抢劫罪的量刑——数额巨大的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按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本地区实施。抢劫罪的处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学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时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规定,为抢劫财物,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使被害人不反抗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后,为使被害人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抢劫罪的处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警察,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军警人员抢劫也适用这一规定吗?抢劫罪处罚——持枪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出示所持、所佩带的枪支实施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劫罪处罚——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不包括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规定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7条第2款)“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即将使用或者正在使用的物资。抢劫罪的处罚——关于抢劫罪数额的计算,抢劫后使用、消费信用卡的,以实际使用、消费的金额为抢劫金额;抢劫后未实际使用、消费信用卡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抢劫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数额未达到巨额标准的,不适用“巨额抢劫”的法定刑。抢劫机动车用于抢劫其他财物,并作为作案工具、逃逸工具的,应当将被抢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抢劫机动车用于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的,应当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一并处罚。抢劫存折、机动车数额,依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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