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解析:宽度、管制事项与性

时间:2024-09-24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二、毗连区及相关制度

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之外,在领海附近划定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在这一区域内对海关、金融、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一定的控制权。这一区域被称为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领海基线起24海里。

一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第一,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或规章的行为;第二,为惩罚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毗连区不是国家的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内行使上述控制权,且国家对毗连区的控制权不包括其上方的空域。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要么是专属经济区,要么是公海。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上述控制权,因此毗连区也是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用直线基线法,领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关于领海和毗连区制度的内容,该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对一些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对于外国军用舰船穿越中国领海,该法要求经中国政府批准。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不得超过领海基线起200海里。

2. 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区域,其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具有领土主权,而仅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在该区域内活动的专属主权权利和一定的相关管辖权,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施加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本身不是一项自然权利,国家需要宣布设立并以某种形式说明其范围。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领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① 沿海国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从事经济开发与勘探,如利用海水和风能的主权权利。

②沿海国对人工岛屿及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制定与《公约》规定相符的专属经济区法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法律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司法程序等。

④在针对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则:被扣押船舶及其船员在提供适当的保证或担保后应及时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规则的行为所施加的处罚不应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除非有关国家之间有相反协议;在扣押或扣留外国船舶时,沿海国应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将所采取的措施和随后的处罚通知船旗国。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有权在该区域自由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从事其他与此相关的合法活动。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体系

一、大陆架的法律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按照其领海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的,延伸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起100海里。因此,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虽然来源于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并与之有联系,但与地理学概念有很大区别。大陆架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国际习惯法体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

2.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但沿海国在该处享有一定的排他性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此种权利是排他性的,未经沿海国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示的宣告;

3.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上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拥有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人工设施拥有专属管辖权;

4.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空间的法律地位。

5.沿海国行使权利不应侵犯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或对其造成不当干扰。

6.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敷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必须经沿海国同意划定,并必须考虑到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损坏它们。

7.沿海国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开发非生物资源时,应当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

3. 大陆架划界

参见教材P274《北海大陆架案》参见案例分析P103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参见课本P278

从上述定义和制度来看,大陆架与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重叠,但两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理基础、范围等方面均有差异,并不能完全互相替代。

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通过国内法明确了我国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及相关制度。此外,我国还存在与有关国家就有关海域和大陆架进行海床划界的问题。

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