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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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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以办理房产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案情基本:2004年,滁州A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与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志迪公司”)签订了策划代理合同,B公司代理了A公司开发的某商铺的出售。2007 年,A 公司与 B 公司的合约届满,由于部分余下商铺未售出,A 公司留下 B 公司的雇员郭继续代理出售余下商铺并收取款项。2007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以营销人员的身份多次通知多家业主,并以帮助办理房产证的名义,虚构、集体办理优惠商铺的房产证,开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据,收取管理费和租金。 共计 15 万元,带着钱逃跑,被举报告发后投案自首。
本案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司法观点:
第一意见认为,构成职务职务罪:虽然被告郭某作为A公司的营销人员,未经公司授权,私下扩大经营范围,以公司名义收取业务赞助证的钱款,但其出具的收据上加盖了营销中心的印章, 而此时的出现表明,他的行为是职责行为,所以应该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将该数额交给郭某,然后郭某某非法挪用该数额,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破案的关键在于贪污罪的定义,因为盗窃罪和诈骗罪往往成为贪污罪的手段,盗窃罪、诈骗罪和贪污罪很容易混淆。
1.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盗用
盗窃
箱
主观方面(犯罪意图出现的不同时间)。
犯罪意图是在占有他人的财产后产生的
犯罪意图是在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之前产生的
看到A想在商场里给自己拿手表,就撒谎买了,催着店主去后台取货,店主又委托A临时照看,然后A拿走了手表。(盗窃)。
目标方面
将 改为
非法盗窃他人不属于他人的财物
A 要求 B 照顾他的房子,当 B 拜访 A 的房子时,他看到了他拥有的一块手表。(挪用)。
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行为人的主观性是困难的,关键在于区分客观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自己,数额较大的则拒不归还的行为,或者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财物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较多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从理论上讲,贪污罪也可以分为侵占委托财物罪和侵占财物罪。
(一)侵占委托财物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羁押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转移财物的意图,失去财物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构成侵占财物罪;在临时羁押的情况下,行为人始终意图保持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无意转移财产的,非法占有财产构成盗窃罪。比如 A 委托 B 搬运家具,A 骑着自行车在前面带路,不时回头看一眼,如果此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 B 趁着 A 的疏忽来运送家具,虽然 A 委托 B 代为运送, 无意转移管有权,且家具仍由 A 直接控制,因此 B 构成盗窃罪;第二,A 突然有急事委托 B 将家具运至目的地,B 将家具运走并出售,此时 B 在单独运输过程中已经合法占有,A 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因此 B 构成贪污罪;三是 A 突然想去洗手间,让 B 稍等片刻,B 趁机把家具运走,这时,A 让 B 稍等一会儿的行为,是委托 B 保管,还是 A 对财产的控制一时放松?在我看来,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不如以前,A 没有让 B 基于信任来保持,而是有一个被迫的情况,导致 A 的控制放松了一段时间,所以 B 此时构成了盗窃罪。
(2) 挪用公款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以下是直观区分的三个示例:
案例 1:A 将手表忘在了出租车上,手表在出租车司机的控制范围内,如果司机拒绝归还,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后来的乘客拿走了手表,后面的乘客就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二:A、B、C、D去星际卡拉OK唱歌,当他们准备打车离开时,A突然想起自己忘了带包,B看到A喝得比较多,就主动帮A取回,然后B发现包里有4000元现金, 并暂时拿走了 4000 块钱,虚称不知道包里有钱,等他拿回来的时候,是这样的,此时 B 就构成了盗窃罪,因为这个包当时属于剩菜剩饭,而且在星际卡拉 OK 的控制范围内。如果服务人员拿走了,那就是贪污罪。
案例 3:A 从死者处获取财物的行为,根据财物是否占有以及 A 与死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 A 与死者没有关系,经过死亡现场,并在死者身上获得财物, 可以成立贪污罪;第二,A 与死者没有关系,经过死亡现场(现场已被警察或紧急救援人员包围或设置禁区),此时该财物已不再被占有,可视为在警方或急救人员的控制范围内,如果 A 从死者手中拿走财物, 应确立盗窃罪;三是 A 造成死者死亡,长时间离开死亡现场,返回现场并非以拿钱为目的,并暂时拿走了死者的财物,贪污罪成立。
2. 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或方法隐瞒真相,骗取较多数量的公私财物。挪用财产罪是将占有变为非法占有,财产的转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监护关系;诈骗罪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获取财物,一方因为陷入误会而将财物交给另一方。简而言之,两者之间最显着的区别是财产的占有是否基于真正的同意。例如,如果 B 对 A 家的古书垂涎已久,A 外出将家里的一本古书交给 B 保管,B 一直无法据为己有,声称被盗,而 A 是真心想将古书交给 B, 所以 B 构成贪污罪;如果 B 得知 A 要外出,声称自己家里有保险箱,A 相信是真的,把古书交给 B,然后 B 又把它据为己有,声称是偷来的,那么 B 就犯了诈骗罪。
本案中,郭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管理费和租金,且此时该财产并非被害人自愿交给郭某或郭某的公司,且郭某的占有是非法的,挪用公款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因此郭某应构成诈骗影片,而不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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