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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义与例外情形:刑法第 25 条的

时间:2024-09-24 23: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何谓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共同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5条,虽然只有10个字,但却涵盖了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宗旨的范围,即主体为二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共同犯罪的例外,即看似共同犯罪,其实并非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不具备共同故意行为的完整性,即共同过失不具备串谋的特征,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如共同故意行为大,只需要以过失行为论处。但有例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的监护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2.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装警察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犯罪分子逃逸,前者的过失行为与后者的故意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故意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的人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4、竞合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分别在河道两岸伏击丙,并同时开枪打死丙。由于甲、乙二人无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实施的犯罪。”

基于此概念,共犯的成立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要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要满足特定的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存在认知偏差,导致一些应当追究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一些应当作为正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误认为是共犯而受到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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