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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信用证案件启示:进出口贸易公司如

时间:2024-09-24 23: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尼日利亚信用证案启示 1、案情简要 2005年6月,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A与尼日利亚买家B签订了一份总额为627,514.10美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通过尼日利亚C银行开出的两份金额分别为133,336.25美元和494,177.85美元的信用证进行结算。随后,A公司分两批装运了价值613,829.02美元的货物,其中第一批货物价值与第一封信用证金额相同,第二批货物实际价值为492.77美元,满足了信用证中5%的溢短装要求。货物到港后,B公司告知两批货物均已办理完验收、付款及通关手续,但开证银行C始终未对A公司向国内银行发出的询价作出答复,在信用证到期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多次催促银行C付款,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无奈之下,A公司遂向B公司追讨货款。2005年12月底,为尽快收回货款,A公司不得不同意B公司以质量及市场价格波动为由提出的10%的折扣,并由此与B公司签订了每月还款10万美元,共计6个月的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B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半年内仅偿还了415.21元。而且自还款协议到期起至2006年10月底,B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项,A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代为追偿。

二、案件处理 (一)首次催收 经过调查分析研究,中信保同时对B公司和C银行展开催收工作。在与中信保律师谈判过程中,B公司提出新的还款计划,金额为每月1万美元,并要求保留原还款协议的贴现比例(10%)。中信保告知B公司,由于其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承诺的还款贴现已过期,B公司尚欠款项413.81万元。另一方面,在律师向开证银行C发出律师函后,债务银行并未作出回应,但联系了B公司,要求其及时与中信保律师沟通。此后,由于B公司与开证银行相互拖延,谈判进展缓慢。 (二)深入调查由于B公司和C银行均无还款诚意,中国信保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调研,对B公司和C银行的业务流程、背景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尼日利亚银行惯例,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的信用等级较高,则在兑付单据时不必支付全额信用证金额,一般只需支付信用证金额的30%左右,剩余金额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并促使银行购汇。如果有抵押资产,即使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银行也会强制其购汇支付。调查发现,B公司曾多次以信用证金额的30%赎单,从而拖欠了C银行大量贷款及相关费用。而且,由于B公司在C银行的抵押物仅有两处房产,其市值远远不足以弥补B公司欠C银行的贷款,故C银行停止支付为B公司开立的信用证。

此外,经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得知,当时尼日利亚央行正在进行银行业改革,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2005年12月30日前向央行交存105亿奈拉(当地货币,1美元约合128.2奈拉)的保证金,以达到银行业进一步合并的标准,同时银行资本金须达到250亿奈拉,否则将被清算。然而,C银行总资本只有50亿奈拉,在尼日利亚央行存放了30亿奈拉,导致C银行现金头寸十分紧张,无法为B公司垫付信用证。然而,C银行并没有向A公司坦白真相,而是选择了沉默和逃避。 (三)雷霆出击 鉴于C银行正在寻求进一步的并购资格,中国信保在与律师及客户协商后,决定由律师直接向尼日利亚央行提出申请,要求尼日利亚央行对本案进行调查。尼日利亚央行畏惧于中国信保的背景和国际影响力,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随后,尽管B公司和C银行均提出质量问题,试图混淆视听,但中国信保依据相关条款,指出开证行存在违约责任。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尼日利亚央行作出最终裁决,要求C银行在两个月内无条件支付剩余413.81亿元,否则将从其央行准备金中直接扣除。 (四)最终结果 至此,B公司和C银行主动联系中国信保,并相继提出还款条件,希望达成和解,最大程度减轻短期偿付压力。

但考虑到尼日利亚不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国信保拒绝了所有附加条件。最终在尼日利亚央行的压力下,C银行在付款期限前一天将剩余款项全额汇至A公司账户,本金成功收回。随后,中国信保按照当地的惯例,继续代A公司向C银行追讨约2万美元的延期付款利息。考虑到追讨利息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手段和诉讼成本,中国信保最终帮助A公司以2000美元的价格将利息追讨权出售给当地律师。四、追讨启示通过本案的处理,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经验:(一)充分利用各国行业监管机构。出口商与银行在信用证及追收业务中的纠纷一直是海外追收面临的难题。与买家相比,银行财力雄厚,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擅长处理各类纠纷,在人员、物力、财力上具有优势。即使银行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不诉诸法律手段也难以强制其遵守。另一方面,向银行寻求赔偿也有一个明显的优势——银行通常财力雄厚,一般不存在破产倒闭的问题;而且,与普通公司相比,银行更看重自己在同行中的声誉。为促进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和健康运行,各国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如“中国银监会”、“香港金管局”等。各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建立,不仅成功化解了银行体系固有的金融风险,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

在办理一些国际商事追债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够灵活运用当地银行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不当操作进行追责,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追债效果。 (二)签订还款协议的技巧 在追债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很常见的事,但签订还款协议一般并不代表成功,而可能是漫漫追债路的第一步。很多时候,签订还款协议对债务人来说只是权宜之计,使债权人陷入被动等待。到了约定的付款日,债务人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调整还款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那些充当代理的小型进出口公司在获得一定的喘息空间后,就安排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比如债务人提取重要财产,然后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营业地址等。因此,对于已签订的还款协议,切勿掉以轻心,必须谨慎处理。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条有助于完善还款协议的建议:1、还款期限不宜过长。单次还款不得低于所欠总金额的15%,且应在签订还款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首笔款项,以此最大程度考察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同时,必须督促债务人严格按照还款协议履行,债务人不应因拖延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接受一些让步,这样可能会增加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2、还款协议中优惠条款的到期。为了尽快收回债权,债权人往往会接受债务人提出的一些条件(如折扣等),如果能换取更好的还款进度,适当做出一些让步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些条件的实现,是以还款协议的正常履行为前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在还款协议中加入优惠条款。通常,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时不会表明自己不能按时还款,因此这样的条款更容易被接受。例如,如果还款协议中包含“如债务人按时还款,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相当于债务金额10%的还款折扣。如债务人未能按还款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偿还债务,债务人仍需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的折扣到期条款,当债务人未严格履行还款协议时,债权人仍然不丧失全额追偿的权利。 (三)延期付款利息的追偿 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甚至汇率损失一直是追偿工作中的难点。在海外追债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难以收回部分本金,因此利息或汇兑损失的索赔往往不是追债工作的重点,有时也将这部分损失列入其中只是为了增加与债务人谈判的筹码。通常利息的追偿有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双方在协议中要对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债务人可以通过争论计算利息的利率来影响追偿;第二,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本金基本上都可以全额收回,如果承诺债务人即使是本金也给予一定的折扣,那么利息就很难收回了;最后,债务人具备一定的实力,经营状况正常,在此前提下,债务人可能会重视其信用价值,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另外,像本案一样,债权人与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取利息,还不如将权益以合适的价格出售,债权人不仅可以立即得到现金补偿,还可以节省一定的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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