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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

时间:2024-10-20 16: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目录

介绍

一、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概况

2.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行政执法

3.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民事诉讼

四、新时代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新问题

结论

介绍

根据百度百科对互联网行业的定义,互联网行业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网络技术,为平台传播信息、创造娱乐。其产业链主要包括互联网运营商、广告服务、终端用户等环节。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并实施。双边或多边实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互动、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式。 “基于上述定义并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本文讨论的互联网行业将以平台经济为主,如美团、淘宝、抖音、滴滴等。

2021年被视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元年”,国家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对互联网巨头进行严厉打击。与此同时,在司法层面,近年来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诉讼不断涌现。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当前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状况,笔者起草了本文。

一、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概况

(一)案例清单

通过检索,作者收集了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130起行政执法案件和27起民事诉讼案件。本报告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作者此前发布的系列报告《中国《2022年反垄断行政执法全景报告》、《2022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22年反垄断行政执法-反行政垄断》《2022年反垄断行政执法垄断协议》 《2022年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行政执法情况》《中国纵向垄断协议披露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1年)》《中国横向垄断披露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1年)》(分为第一部分、 2、2)《中国行业协会垄断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1)》《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开案例研究——行政执法(2008-2021)》《中国反垄断管理研究报告》授权人集中披露公开案例(2008-2021年)》《中国反垄断反行政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1年)》《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研究——民事诉讼(2008年)》 -2021年)》《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件全景报告(2008-2021年)》,并对案件进行补充检索和统计。具体案例名称如下表所示。

(点击图片可放大)

(二)案件分布

按案件类型区分,各类案件对应的案件数量如下图所示

(注:“经营者集中”不属于无条件批准情形)

可见,当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运营商集中等案件。本文稍后将对各类案例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2.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行政执法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案例概述

经检索,已公布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执法案件共有4起。这些案件的详情如下:

(一)从处罚时间来看

(二)从违法行为角度

(三)从处罚结果来看,

(四)从处罚机构的角度来看,

(五)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来看,

2. 案例分析:美团 vs 石牌视

本节将简要分析美团案与石牌石案的异同。都是外卖平台,为何处罚不同?认定事实有什么区别?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我们选择了三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处罚时间

美团案涉及调查对象众多、涉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信息量巨大。总局6个月就可以处理,应该是有效率的。但由于时间仓促,从处罚决定来看,似乎还不够详细。

与石牌石案相比,被处罚单位的经营规模远小于阿里巴巴。这个案子持续了21个月,有点太长了。但从处罚决定来看,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还是非常扎实、全面的。

(二)相关服务市场界定

在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分析竞争行为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步骤。两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中,都用了很大比例的篇幅来界定相关服务市场。

在美团案中,处罚决定首先将本案相关市场简单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并描述“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于两个群体:餐饮其显着特点是具有跨界的网络效应,将各方用户对于在线餐饮外卖平台的服务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其次,通过与其他两个同类产品市场的反向比较,发现类似的情况。产品市场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进行论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服务市场并不是同一个商品市场。此外,处罚决定还从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角度进行了需求替代分析。

在石牌食案中,上海局结合外卖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特点,从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功能、价格等方面进行了需求替代分析,并辅以供给替代分析。并针对该市场,根据需求特征和收费模式进行假设垄断者测试,将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定义为提供英语服务的在线餐饮配送平台服务市场。

相对而言,上海局的分析论证更为精细,并引入了推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这是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常用的做法。根据这一思路,执法机构可以利用经济工具对获得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假定垄断者能够将价格维持在竞争价格水平之上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理范围,从而界定相关的市场。

这种测试思路有助于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东莞凤岗律师,但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并可能延长案件处理周期。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两份决定书都列出了具体的“二选一”行为,并都举例说明了这种行为给商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比之下,石牌石的例子更为具体,比如“送货订单量大幅下降,每月只有一两单,导致损失超过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团案中,总局在决定中27次提到“二选一”。但石牌石案的处罚决定中,一次也没有提及“二选一”。

事实上,“两者择一”并不是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的定义。它更多的是公众某种行为的通用名称。实际场景中可能是“二选一”或者“三选一”。行为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也可能是合法的。

(二)经营者集中度

1. 禁止集中

经查找,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3起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共有1起涉及互联网行业的案件,即虎牙斗鱼并购案。虎牙和斗鱼都是从事游戏直播的公司。虎牙由腾讯全资控股,而斗鱼则由腾讯和斗鱼创始人陈少杰共同控股。根据相关集中协议,腾讯拟通过虎牙收购斗鱼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腾讯将获得合并后实体的唯一控制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分析了本次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本次集中对我国国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运营服务市场,因此禁止这种集中。 。禁止申报经营者集中:

2、未申报的处罚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未申报处罚案件最早始于2020年,当年共发生2起案件。随后,2021年,处罚数量增加至97起。2022年,将小幅下降至24起。值得注意的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公司股权事件发生于2011年3月18日,但国家调查局仍将于2022年3月31日进行调查处理。这意味着执法部门仍将对多年前发生的未报告案件进行处罚。

尽管2021年国家已进入互联网反垄断“元年”,但由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022年互联网领域执法力度明显下降。随着疫情政策的放松,互联网领域执法力度明显下降。国家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力度或将在2023年逐步加强。不过,由于反垄断法的修改大幅提高了执法部门可处以罚款的上限,这些互联网巨头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避免处罚。积极表态。因此,2023年互联网行业因未申报运营商集中而受到处罚的案件数量仍有待观察。

在因未申报受到处罚的123起案件中,涉及腾讯公司的案件45起,涉及阿里巴巴公司的案件25起,涉及滴滴公司的案件15起。可见,国家对于互联网巨头运营商的集中度非常关注。

(三)行政垄断

两起互联网行业行政垄断案件均涉及共享单车运营。详情如下:

可见,互联网行业行政垄断的案例相对较少。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知》。通知中,涉及共享单车的案件14起,被排除或者被行政手段排除。限制特定区域的运营。这14起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与上述两起行政垄断行为基本相似。但这些行为却因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而被国家发改委或工商部门要求整改,而不是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因此,对于一些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不仅《反垄断法》能够对其进行规制,其他法律法规也能起到相当大的规制作用。

3.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案件概况

经检索,目前公开渠道共查到27起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

(二)案件管辖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2.侵权地和合同地的管辖

可见,垄断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仍然回归到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管辖规则。至于如何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京东诉天猫一案中,虽然被诉侵权是基于被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同,但原告声称第三方合同侵犯了其权利。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属地管辖权时,仍适用侵权地标准。在黄文德诉滴滴一案中,由于被诉垄断行为本身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因此由此产生的纠纷是根据合同所在地来判断是否具有属地管辖权。上述两案判决的相关部分如下表所示:

3、金融法院能否对涉及支付宝的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权?

支付宝支付理财功能垄断纠纷能否由金融法院管辖?涉及互联网消费、娱乐等平台的垄断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管辖?在李真诉支付宝案中,法院给出了否定意见。法院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只要案由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按照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确认管辖。李真诉支付宝案民事裁定书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本市辖区内新发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对网络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经审查认为,李真在再审申请阶段明确本案属于支付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件。据此,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事由规定》均认为本案应构成滥用职权,而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中,相应的次要诉由是。垄断纠纷,对应的一级案由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因此,本案以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受理范围的明确规定,本案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三)案件判决

一、基本信息

如前所述,共有11起涉及互联网垄断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判决书或了解判决结果。 11宗个案详情如下:

2. 特点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较为详细,但仍存在未界定的情况。相关商品市场已明确界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2)原告败诉的原因几乎都是证据不足。

三、案例分析:“3Q大战”奇虎诉腾讯案

被诉行为如上表所述:“腾讯明确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360软件,否则将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已安装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软件服务东莞凤岗律师,并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用技术手段阻止已安装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并以QQ医生名义安装;升级QQ软件管家构成捆绑销售。”

2014年二审终审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尽管距今已近10年,但本案对于互联网反垄断诉讼具有以下意义:

(一)认识到并非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都需要明确、明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判决书明确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评估经营者市场力量和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可以利用排除、阻碍竞争的直接证据来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被诉垄断行为的影响,则评估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时,无需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每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2)对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领域如何适用假设垄断者测试给出了相关指导:对于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P)两种分析方法,案例指出:“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免费的特点使得用户对价格高度敏感,采用提价检验方法会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应采用质量下降的假设垄断者检验进行定性分析。”

(三)对于相关区域市场的评估,本案判决指出,“应当根据大多数需求者选择产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海外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进入相关区域市场的及时性。对于法院的意见,国务院已将其纳入《平台经济指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考虑范围。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互联网反垄断等复杂问题,诉讼策略的制定不仅需要尽可能全面的事实,还需要充分的法律推理。与2014年相比,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这也将有助于继任者在提起互联网反垄断诉讼之前更深入地探究背后的逻辑链,制定更全面的诉讼策略。

四、新时代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新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竞争与合作

2022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重点关注数字经济的监管。例如,在总则中,第四条规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针对平台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滥用比较优势、禁止恶意交易、流量劫持规定、排除和阻碍访问或交易、商业行为”等规定。数据和大数据成熟度”。这表明,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平台经济的监管或将进入更加严格的监管阶段。

首先,从新规定来看,禁止行为与反垄断法高度重叠,不少违法垄断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虽然“比较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但从字面或系统解释来看,该标准应低于“市场支配地位”。最后,与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比,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因此,一方面,对于高门槛的《反垄断法》无法规制的行为,其执法可能会被门槛较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取代;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导致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过于严格。问题。

(二)平台经济规范与保护

一方面,平台经济确实需要规范。首先,互联网平台经济初期投资门槛较高,但达到一定程度后,扩张成本较低,很容易实现市场主导地位。其次,互联网平台严重挤压了线下市场的生存空间——大量线下实体市场被关闭,影响了相关行业的民生,从而引发社会问题。最后,基于资本追逐利润的原始冲动,互联网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极易出现滥用行为。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受到适度监管。不可否认,平台经济是先进生产力,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过度的监管可能会抑制其增长,导致中国落后于全球相关产业的发展。

从中国的立法来看,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处罚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之一。该法第六十三条允许对公司处以法定罚款五倍的惩罚性罚款。从中国的执法水平来看,其水平几乎达到了世界前列。例如阿里巴巴被罚款超过180亿,美团被罚款34亿。近期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颁布也预示着国家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都体现了对国内企业的相对保护。例如,美国从未对国内企业实施过非常严厉的处罚。即使在微软反垄断案中,为了保护微软的全球竞争力和美国的国家利益,也没有拆分微软。虽然欧盟对平台经济公司的处罚非常严厉,但处罚的对象都是美国公司,比如谷歌、亚马逊、苹果等。

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适度。中国平台经济企业整体代表了中国的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利益。

(三)完善反垄断诉讼制度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目前多起平台经济案件的审理进展尚未正式公开。比如,黄文德状告滴滴。尽管该案已于2019年9月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相关司法文件尚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 2017年京东诉天猫案最新进展尚不清楚。由于公开信息有限,对于如何处理平台经济中的反垄断诉讼,目前官方司法部门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态度可供未来参考。

从举证责任制度的角度来看,虽然原告负有界定相关市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滥用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被告通常是大型企业,其相关证据,尤其是市场支配地位和非法滥用,原告可能无法完全掌握滥用行为的证据。由于该领域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如何获取关键、全面的证据往往成为诉讼中的难题。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黄文德诉滴滴”一案中原告上诉时也表示:“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得出的上述结论是基于本案以被告的证据作为判断依据时,具有局限性和时空特征,不具有案件本身之外的普遍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底作出的第一起反垄断后续赔偿诉讼中,判决明确了一个判决观点:“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尚未经过审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主张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提供证据证明,除非是足以推翻它的相反证据“[1]尽管这会减少原告的责任。举证责任固然重要,但考虑到个别案件的违法行为事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特别是违法行为的认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用于个人?司法案件?这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慢慢探索。

结论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反垄断历史只有十五年,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才刚刚起步。如何在规范市场经济和保护国内企业之间找到平衡?如何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反垄断诉讼制度?这些都将是未来执法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需要触及的问题。

评论

[1]引自微信公众号“反垄断观察”,作者韦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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