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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大数据法律监督:从盆景到风景,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3年大检察官研讨会上指出,“优质高效办好每一件案件”要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职责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积极构建和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掀起了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高潮。大数据法律监管工作。数字赋能法律监管,从“盆景”演变为“风景”。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管作用,如何促进“优质高效办好每一桩案件”,特别是如何认识和解决大数据法律监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笔者从哲学视角 从角度思考。
现象与本质:
为什么要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管?
当人们面对客观世界时,首先看到的是绚丽多彩、瞬息万变的现象,而事物的本质却深藏在背后。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现象和本质。换句话说,一切事物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当今社会,数字化浪潮势不可挡。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社会创新驱动和制度治理的独立要素和关键引擎、数字时代大国竞争的核心战略资源。大数据是现象的集中体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其本质仍然是一种现象。它是通过数据聚类、分析、碰撞、比较来发现事物背后隐藏本质的科学方法。
本质往往隐藏在现象背后。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从方法论角度看,它是一种通过现象发现本质的科学方法。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四个方面(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违法违规、犯罪分子利用法律形式掩盖具有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异常数据背后反映的异常行为、“跨职能空缺引发的刑事案件(无论何种情况),都体现了通过现象发现本质的方法。例如,司法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伪造轻微刑事案件帮助逃避戒毒监管的模式,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将法院的刑事判决数据与戒毒所戒毒人员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发现有自首情节、情节较轻、被判处拘役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明显不足两年的异常刑事案件,开展立案侦查工作追查消息人士透露凤岗镇律师,经查,相关工作人员利用看守所阻止刑满释放人员转入戒毒所,即使他们仍在强制戒毒期间。 ,故意伪造轻微刑事案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逃避戒毒,从而从事权力寻租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数据比对和碰撞,就很难在单一案件中发现伪造的刑事案件,也很难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再比如,“套路贷”诉讼诈骗、车险诉讼诈骗、虚构劳动报酬纠纷避债等模式,都是利用多个数据之间的对比和碰撞,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看穿幻象,发现这些。法律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犯罪。
被动和主动:
大数据法律监管的边界
被动性和能动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受外力作用的运动称为被动,而物质施加力的运动称为主动。 表示原本的动力问题,比如用桨划船、用枪打猎物等;被动表示动力的来源,如自行车被推、孩子被叫醒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着眼末端治病,又要着眼前端”并在确诊之前治疗疾病。”这为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法律监督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治未病”、“治未病”,立足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家自觉、主动、主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统筹办理案件。集监督与监督、监督与治理为一体,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机关”为一体。
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根本属性,监督应具有主动性。主动作为是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体现。主动检察工作是法律监督的新理念、新形式、新方法。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作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回应多样化的社会治理需求。此前,受观念、机制、方式等条件限制,检察机关传统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办案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国家的统一。新形势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新时代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还专门提出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如果我们还固守原来的法律监督理念,满足于公正办案,就不能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和《中共中央条例》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 《工作意见》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党领导的检察事业,必须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他们不仅要履行国家犯罪检察官和非法和不公平诉讼监督员的职责。也要履行好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的作用。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督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外,还需要深入到整个诉讼过程,总结行为特征,利用大数据挖掘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和问题。社会管理机制漏洞促进优化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服务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当然,积极的检察工作并不是“无所不能的检察工作”。它并不取代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行使相关权力,也不是简单地发现这些机关和部门的问题。就是胸怀“国家最强大的力量”,依靠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在党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把监督融入治理,以“我管”推动“一切治理”,补齐法治空白和漏洞共同推进社会共治、共建国家,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偏离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没有找准大数据法律监督履行职责的切入点,直接替代侦查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职责。部门;或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管 监管的重点是执法司法失误和缺陷问题东莞凤岗律师,而对监管漏洞、职务犯罪、社会治理等深层次问题却很少采取行动,偏离了监管的本质。大数据法律监管定位。
治疗症状和根本原因:
如何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管工作
解决问题必须“标本兼治”。 “标本兼治”是中医的一个术语。中医有句话“急则治标,缓则治本”。 “本位”是指表面现象,“根本”是指问题的根源。
当前,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数字时代的到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犯罪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犯罪从实体社会走向虚拟社会,从线下走向线上,从国内走向跨国,日益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规则和行业信息壁垒的漏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施各种新的犯罪行为,如骗取医保资金、骗取保险资金、逃税等。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无人举报,严重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能向不法行为屈服,法律不能纵容不法行为。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本质上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治理过程。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本质上讲,大数据法律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法律监管工作,目的是推动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调动检察官办案积极性,梳理规律特征,整合应用多部门数据,创建监督模型,通过算法挖掘批次类别。关联、碰撞和比较。我们将为案件督办提供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类似案件、解决具体问题。这就是“治标”。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克服传统办案模式,追根溯源,挖掘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和社会管理机制漏洞,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共赢、多元。 -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实现双赢、共赢。就是要“治本”,通过“标本兼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进步。
数量和质量:
大数据法律监管工作评价标准
大数据技术出现后,人们对事物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一般来说,品质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即其品质、特性等内在属性;量是指事物的数量特征,即其大小、数量等外在表现。当资源有限时,追求高质量可能会导致数量减少,而追求数量增加也可能会牺牲产品质量。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平衡两者的关系,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时,还存在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问题。通过梳理规律特征、整合多维度数据、创建监管模型,批量挖掘类似案件的监管线索。如果构建的模型无法筛选出批量监管线索,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普适性,即使看起来“高精尖”,也不能称为优秀的大数据法律监管模式,甚至称不上监管模式。因此,对单个模型的筛选线索数量有要求,但筛选监督线索的数量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重要的评价标准。比如,有的模型虽然筛选出的监督线索数量很少,但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和社会治理等具有重要价值。利益,以及依法治国的过程,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检察院宣传部署。
目前,为激发基层法院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将大数据法律监督纳入考核指标,值得肯定。但同时,有的检察院将典型创建任务下放到基层检察院甚至各个业务条线,要求限期上报;一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模式没有聚焦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而是注重绩效考核。而且案件数量增加,模型的监管重点是程序缺陷或细节问题,甚至将监管线索“强行链接”到模型上以在考核中加分,违反了法律监管和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初衷。大数据法律监督考核是对整个医院整体工作的考核,而不是对医院某个科室、数字化办公室的考核。要科学设定和评价大数据法律监督评估指标,防止大数据法律监督评估成为基层检察官的负担。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必须按照检察长应勇提出的要求开展:“在绩效、评价、管理中,不能忘记为民伸张正义的初心”司法公正的核心”和“质与量”。 “‘质量与数量’要协调一致,更加注重质量。”指导思想是更加注重实际效果,更加注重质量。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化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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