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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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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解析:与书面合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参与各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因其不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受到歧视。
(二)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持,满足传统法律中对书面签名和书面原件的要求,与“签名文件”和“签名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与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具有同等的可采性。仅仅因为它是电子数据的形式并不会不可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载体形式的影响。只要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例如不欺诈,就将享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权利。它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合同的特点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线进行东莞凤岗律师,不得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东莞凤岗律师,修改、传输、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用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的表明合同有效性的签字盖章方式。
(三)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地。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信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要营业地的,合同成立地为收货人通常居住地。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容易消失和改变。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中,是无形的。很难留下改动或伪造的痕迹。
3. 电子合同的局限性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有一定的局限性。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无法像传统的纸质合同文件一样被人眼直接读取,除非将其打印在纸上或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可见,电子合同这种新型合同形式的新颖性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使用。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有很大不同,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产生影响。如果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不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无法确定,这势必会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只有保证电子数据的有效利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开展。因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最起码、最基本的问题。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定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功能对等”方法如何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
(1) 《电子商务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颁布。该法针对“以不成文信息的形式传输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受到法律障碍的影响”的情况。使用此类信息或不确定此类信息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为国家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关于如何消除此类法律障碍的规则。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电子数据有效性的法律制度。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功能对等(-)”方式,即在分析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的基础上,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或效果来实现这些目的。具体做法是,把书面形式要求的基本功能挑出来,作为标准。数据电文一旦满足这些标准,就可以与起到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享有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中包含的信息能够检索备查的,即符合这一要求。”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环境下“书写”的基本标准是“可检索备查”。这种法律对电子数据书面有效性的要求具有同等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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