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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最高法等四部门:当事人诉前调解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4.是否允许当事人在诉前调解或者诉讼中申请精神残疾等级鉴定
涉及精神疾病的伤残等级评定是独立于“人体伤残等级评定”的评定项目。受害人在诉讼或者诉前调解中单独提出精神残疾程度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32号)
5、是否允许对医疗费用和药品进行合理性评价?
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索赔的大额医疗费用与本案事故发生明显不一致而提出医疗费用、药品合理性鉴定的,可以同意鉴定申请。
六、二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的重新认定申请如何处理
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同意委托二审鉴定并直接处理的除外。
七、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证件证据鉴定规则
在涉及道路交通纠纷的民事案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是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证据规则审查、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证明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不准确的,可以书面征求出具该文书的交通警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意见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案件不受影响。此案仍在继续审理中。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根据最接近案件事实的证据和社会经验法则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判断。为了尽可能还原事实,正确分配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情况,可以调取与事故直接相关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纸、视频资料、照片、询问记录、鉴定意见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解释。证据材料。
八、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电动两轮车性质的鉴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列入国家标准编制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划分责任。需要驾驶证才能运营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标准划分责任。
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滑板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的车辆,按照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机动车标准划分责任。
对于属性未知的车辆,需要通过识别确定电动汽车的物理属性和技术指标。对于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但因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任不归责而未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事故后无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考虑到危险程度和驾驶员,他们应该承担相当大的安全义务。也相当于机动车,故民事责任责任的划分仍参照机动车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2018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管[2016]721号)
9、多车造成一人损害时,多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如何赔偿?
多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且损失超过每辆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每辆车交强险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责任。对于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扣除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交通保险。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涉及多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且损失超过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应当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各自的责任限额;损失不超过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每份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电子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如何明确义务的确定
对于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视为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义务。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请表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利用自动化信息系统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1、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时应如何认定?
无论权利人主张赔偿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时,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十二、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同一事故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多人伤亡的,其中一名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其他受害人按照城镇标准较高或者较低的标准进行赔偿。
伤残补偿时间自伤残认定之日起计算。
户口性质的认定,应当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供的证据为依据。
十三、家属生活费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家属的生活费包含在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中。
被扶养人(扶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按照扶养人(扶养人)补偿标准计算。
当认定的扶养(赡养)对象为成年人时,必须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如果家属是受害人的父母,一般母亲年龄应在55岁以上,父亲年龄应在60岁以上。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农村居民或者未办理户口,且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居民。
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子女均已参加工作,有赔偿能力的;如果有医疗保险或者承包地收入,受害人的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权要求抚养(赔偿)。 )以支持生活费用。
胎儿抚养生活费的提供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的胎儿。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2.关于审理侵权纠纷案件,规定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被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来源等因素计算的收入。在计算家属生活费时,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其家属生活费还应当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计算。
14.如何计算工资损失
最长缺勤时间计算至预定伤残前一天,伤残后补偿已包含因伤残而减少的伤残后收入,两者不重复计算。
如果受害者年龄超过 70 岁,那么失去的工作工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误工工资的计算方法按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每年365天,不扣除休息日。
15.护理费的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伤残后护理费用的确定期限应当根据个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残疾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害人确定残疾时年龄未满六十周岁的,残疾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确定伤残时,受害人已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被害人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以单独提出索赔,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支付护理费。情况。
16、后续治疗费及相应的工损费如何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头部、面部受伤,已致残,但主张后续整容费用及其他治疗项目的,因整容可能会降低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告知当事人他或她是否提出索赔。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如果受害人被确定为伤残后再次接受手术,损失的时间赔偿金将不重复计算。
十七、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偿标准和年限如何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收费标准按照“普遍适用”标准确定,并按照补偿期限和更换周期计算。补偿期限和更换周期可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关于残疾器材使用寿命和更换周期的专业意见东莞凤岗律师,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安装和更换人工眼睛和假牙的费用应视为残疾人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配备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作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八、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
受害人具有多重伤残等级的,可参照伤残等级系数的计算方法确定。
十九、因刑事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或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肇事车辆驾驶人已被定罪(交通肇事罪、过失死亡罪),并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抚养人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生活费予以支持,但精神抚恤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因刑事违法行为造成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追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要补……”
20、运营车辆停运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运营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停运损失赔偿标准的证据。
停运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好之日止计算。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天数,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扣押车辆、取车书面通知书计算;修理厂修理的天数应根据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时间并根据日常生活实践综合判断。停运时间一般确定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
(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书。
21、对于车辆损失和折旧,应慎重确定是否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履行,但变更、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的除外由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东莞凤岗律师,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请求权超过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当事人同时提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与其他请求合并。案件听证会。经人民法院解释,当事人拒绝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会、不公平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应当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相同的赔偿项目确定,并考虑收到的赔偿金额进行扣除计算。
23、侵权人预付款如何处理
侵权人在诉讼前已向权利人预付款的,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包含预付款的,预付款不足以支付应得赔偿的,应当判定侵权人负责减少剩余金额。预付款的一部分;预付款人应当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判决其他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预付款人。
赔偿权利人未将预付款纳入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侵权人说明可以提起反诉。如果提出反诉,可以在判决正文中处理,其他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预付款。如果未提出反诉,仅就预付款事实进行辩护,则案件不宜进行实质性审理。
24、判决书正文的表述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正文中明确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赔偿项目金额和赔偿总额。
第二十五条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与中央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央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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