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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海上交通事故频发,责任认定困难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近年来,随着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船舶数量大幅增加,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由此,船舶碰撞、搁浅、搁浅、火灾等海上交通事故频发。受多重因素影响,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较大。而且,海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贤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遵循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方式,不包括将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并尽快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废止。
夏先鹏表示,海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法律属性上没有区别。根据“类似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法律原则,两类事故认定均应作为证据凤岗镇律师,不应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海事司法实践对此早已达成基本共识。但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出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确认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行政法。性别。夏显鹏认为,这一认定明显违反了“同类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海事司法实践中长期达成的共识背道而驰。造成了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厦门海事法院等海事法院已陆续受理此类案件。例如:2020年10月,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佛山市某航运公司对被告福州海事局的判决不服。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予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作为海事行政诉讼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案件。从案件审理和审理情况看,尚未取得明显成效。
对此,夏先鹏表示,之所以建议不将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一是《规定》中提到的“特别规定”。 《最高院批复》应参照《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材料作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的规定》。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类似规定,但相关行政法规、司法指导意见等均明确做出了类似规定。其次,从法律属性来看,海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本质区别。按照“类似情况相似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上应作类似处理。从立法部门的意见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已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批复明确为行政法不可诉。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不受理(或驳回)单纯基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也是长期以来海事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基本共识。最后,单纯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的审理角度和范围存在巨大差异,确认海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对于相关民事、刑事诉讼的实质性处理并无明显帮助,反而很容易引发行政诉讼程序的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给急需获得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造成了长时间的拖延,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及时。
夏先鹏特别强调,2020年12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技术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技术完全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同样凤岗镇律师,此次修改的目的也是为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同步,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的证据属性。目前,修订草案已通过一读。可以预见的是,包含本款规定的修订草案将获得审议通过。届时,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回归原有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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