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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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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频发,如何区分交通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醉酒驾驶造成的死伤案件往往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比例。由于醉酒驾驶者处于特殊的精神状态,醉酒驾驶后的行为往往难以控制,后果也往往各不相同。
从司法判例来看,与醉酒驾驶相关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相差很大。由于醉酒驾驶者特殊的心态和行为,酒后驾驶事故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我们并没有看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先例。因此东莞凤岗律师,应当努力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刑事辩护的关键。
刑事司法要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部分犯罪客观方面(因驾驶行为造成事故)、犯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但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有些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从主观上看,前者的犯罪形式是故意的,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往往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放任意志的状态;而后者的罪责形式是疏忽,这大多是过度自信的过错。按照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该类犯罪的罪责形式应按照“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案件的。
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应当综合客观认定主观意志,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杜军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1期】第909章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杜军酒后休息后,驾驶一辆普通小型客车。杜银因疏忽观察路况,向同一方向撞倒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四名伤者。 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杜某立即停车并报了警。经查明,杜某对醉酒驾驶负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安市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杜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稍后生效。
判断理由:
被告人杜军有14年驾驶经验。事故发生时已是深夜,下雨,能见度较低。杜军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报警,可见他对后果不抱希望。或者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不能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杜军主观上不存在允许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他对三死一伤的后果过于自信。因此,他被判交通肇事罪。
防守视角:
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必须能够识别行为人不希望、也不允许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即排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判断醉酒司机是否试图避免事故的关键。在有害后果发生之前,包括驾驶之前和事故之后,是否采取了某些措施?
2.醉酒者是否了解自己的醉酒状态并采取行动避免醉酒驾驶?
3、事故发生后您是否立即采取制动措施,没有再次启动凤岗镇律师,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事故后立即报警?这是评价醉酒驾驶人是否不顾及危害后果的发生,并反对或否定危害后果的发生。态度批判、客观、绩效?
4、从行驶速度是否比较正常、是否超速判断,醉酒驾驶人是否有因醉酒后过于兴奋而超速行驶并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故意?
5、是否只有一人碰撞,多人被撞时是否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而如果行为人只发生过一次碰撞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很可能会反对并否认后果,因此他倾向于将其确定为交通事故罪?
6、醉酒驾驶属于无因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正常驾驶、行驶速度、车辆及道路情况、能见度、犯罪地点车辆及行人数量等来考虑、其事故发生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情况,并进行辩护。
案例二: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12期】第908章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景泉饮酒大量后,驾驶面包车将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梁某撞倒。他立即下车查看,未造成严重后果。他继续行驶,撞倒了一名行人的行李,造成轻伤。李继续向前行驶,撞到设施后掉头加速逃跑,结果被困住了。村民们纷纷出面救助伤者并劝阻李某。李某将车开出花田,油门很高,碾压了李某,随后将梁某撞倒,导致李某、梁某当场死亡。李开车冲出道路被抓。经鉴定,李某犯有严重醉酒驾驶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景泉在逃离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死亡。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量刑建议,广东高院改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判断理由:
对李景全醉酒驾驶碰撞行为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梁某、李某因普通驾驶被撞时,其行为仅属普通交通事故;
第二阶段,李某急于摆脱群众围堵和劝阻,继续驾车,将李某、梁某击倒并杀死。此时的李景泉对于死亡的可能性是放任的,他的主观负罪感转变为间接意向性。客观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守视角:
7、醉酒驾驶发生碰撞事故后,他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危及他人生命?
8、醉酒驾驶人是否完全不顾可能存在的危险,仍然继续行驶,与车辆或行人再次发生碰撞,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9.另一起事故是否明显反映行为人不关心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受伤、死亡的危害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间接故意,足以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醉酒驾驶人肇事后,是否被他人拦下殴打,迫使其摆脱殴打继续驾驶?
11.第一次事故的后果严重吗?醉酒司机是否下车检查并采取措施?
案例三: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12期】第913章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孙福成醉酒后,独自驾车至一路口,撞倒一辆摩托车,后又撞上两辆汽车。逃离现场后,他在到达另一个路口时撞上了一辆汽车。孙依然没有停下,转身就跑。到了岔路口,他撞了一辆车,冲到人行道上,又撞了一辆车,又撞了一辆电瓶车,直到撞到墙上才停下来。孙志一人死亡,另一人受轻伤。经鉴定,其为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醉酒驾驶,连续发生事故,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之后生效。
判断理由:
孙福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在人流密集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孙福成不但没有及时停车,反而继续行驶,并在数公里的行程中多次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最终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守视角:
1、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存在任何干预因素,导致受害人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2、醉酒驾驶人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通过行为分析,严格区分醉酒驾驶人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有罪认定。
4.醉酒司机被人群和警察逮捕时的表现以及自首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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