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聊城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24-10-20 16: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1月8日凤岗镇律师,聊城交警又曝光了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件。希望广大驾驶人以此为鉴,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安全出行。

据了解,为有效预防冬季道路交通事故,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聊城交警正在加大力度东莞凤岗律师,检测醉酒驾驶、伪造车牌和超载。在重点整治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违法行为曝光,每月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件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件。

案例1

事故原因:2018年10月26日早上6时50分,张某某驾驶一辆陆P2****小车沿松林至斗虎屯公路自南向北行驶9KM+800M,在丽江庄村丁字路口行驶时,左转的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均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操作不当,与事故原因相同;桑某某未按要求让路、驾驶非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他对造成事故同样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等责任;当事人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对事故有同等过错的,应当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

案例2

事故情况:2018年10月29日17时10分左右,白某某驾驶自行车沿105国道,在茌平段信发办事处迎芳村路口(439KM+727M)处由西向北左转。柴某某驾驶的鲁HA7***小型车从南向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原因分析:事故发生是因为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时未按要求让行,柴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道。必需的。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具有同等过错,应当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三

事故发生:2018年11月12日09时07分,郑某某驾驶河北B3****重型半挂车列车由南向北沿省道315至省道315 378KM+300M(皇冠路口)在该县东部古镇天坡村,他与薛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原因分析: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不减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起了较大作用,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齐鲁网)

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