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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再审改判:特种车辆静止

时间:2024-10-20 16: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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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文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的案件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必须是“交通”状态,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专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能扩大到专用车静止时发生的其他事故。特种车辆静止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强制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德阳市宏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专用车辆静止、运行时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28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720号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145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4日,事故车辆的泵车在工地作业时,泵车上的泵管掉落,砸伤了工地工人苟某豪的右小腿。

事故发生后,苟某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4月18日,苟某豪的伤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研究所依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认定为九级工伤。 ,根据《人体伤害及伤残程度分级》标准,被认定为伤残十级。

红安公司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该车辆已投保人保成都分公司交强险、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限额为100万元、不含免赔额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苟某豪与红安公司达成工伤事故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除红安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2710.91元、护理费16650元外,红安公司将一次性向苟某豪支付各项费用。总损失11000元(含之前贷款11000元)。损失项目包括苟浩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食宿费、家属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伤残补贴、医疗补贴、和就业补贴。协议第八条规定: 1、如其他方因本次事故办理保险理赔,甲方(苟某豪)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原件和必要的协助,保险理赔归其他方所有。协议签订后,红安公司向苟某豪支付约定金额11000元(其中借款11000元)。

红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0.91元。

法庭裁判员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给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和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非其他场所通行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根据条例规定,本案事故车辆为特种车辆。事故原因是施工现场固定作业时零件坠落。既没有在路上,也没有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2020)川011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红安公司保险金0.9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由人保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理由如下:根据交通强制保险的立法原意,特种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参照本条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在境内行驶造成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道路以外的地方。交通强制保险是具有保障功能的强制保险。对于从事专业作业的特种车辆来说,除了道路使用外,还具有作业过程的动态性。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比较常见。就本案而言,涉案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虽然本案是混凝土泵车在工地静止时零件坠落造成的事故,但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即其主要用途是用于施工作业而不是交通。它的主要用途是在建筑工地而不是道路上。上述两点差异决定了混凝土泵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是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而不是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立交通强制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如果本案交强险赔偿范围仅狭隘地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则混凝土泵车交强险很难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违背了建立交通强制保险的初衷。因此,本案中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据此,作出(2020)川01闽中第1772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向德阳红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76432元。有限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应将三者的保险金额交纳给德阳市红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0.91元。

二审判决后,人保成都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强制保险的投保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案是一起混凝土泵车在工地静止时零件坠落引发的事故。它既不在路上,也不在经过的过程中。不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不为本次事故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南》也持相同意见,即“特种车辆在执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以涉案车辆系从事专业作业的特种车辆,且其原意为,认定本案事故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交通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交通强制保险赔偿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行驶造成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该条还明确,机动车“通行”在道路以外场所造成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但没有规定特种车辆运营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驾驶和特种作业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驾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本案中凤岗镇律师,涉案混凝土泵车的运行是在静止且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凤岗镇律师,并非“行驶中”。驾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有显着差异,应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付的前提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必须处于“通行”状态,特种车辆也不例外。特种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能扩大到静止时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涉案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因泵管掉落造成苟浩右小腿受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人保成都分公司不承担强制责任。交通保险赔偿。据此,作出(2021)四川民在第145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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