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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解析专利

时间:2025-01-05 20: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横都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商事诉讼为核心业务的顶级综合性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它专门为客户解决最重要的问题。

第1036期:

单位|横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作者 |专利(侵权)专业组陈涛

编辑|横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字面含义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图像或照片的范围。

由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修改规则与外观设计不同,本文仅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说明。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其次,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 ,即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

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

首先,专利法允许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因至少有两个:第一,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专利申请文件在书写上存在很多问题。措辞不准确、表达不精确等错误时常发生。如果不允许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则授权公开的专利文件中将会出现很多文字错误,这将严重影响公众对专利文件的理解。理解也不利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其次,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往往并不能准确了解现有的所有技术。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往往要求更大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不被允许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将失去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称的专利的权利。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公开其技术创新成果的积极性。

其次凤岗镇律师,专利法虽然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目前实行先申请制度,保护先提出申请的人。在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也是基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归档以作出判断。因此,申请日越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能性就越大,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限制,允许申请人在修改过程中添加一些原申请文本中找不到的内容,并且仍然保留原申请日,则构成宣告无效第一个文件系统的。 ,将会对公众的信任和利益造成损害,而在先的申请制度也将失去意义。因此,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可见,专利法中允许修改的规定,可以保证专利申请人不会因微小缺陷而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而修改不超过规定的范围的规定,可以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原始文件中记录的范围确保了公众的安全。对利益的依赖不会破坏在先申请制度。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允许申请人在有限的情况下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利于维护公众信任利益与专利申请人创新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3、如何理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增加了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法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的内容,这种修改应当被视为超出范围。原始描述和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卷》规定:“直接确定无疑的内容”是指:申请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记载,但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原权利要求说明书正文和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内容只能确定。

综上所述,可见,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唯一确定的内容。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意味着修改的范围默认是相同的,并且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唯一确定的内容。

然而,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针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何认定为专利做出了规定。 - 符合。该法第 33 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在原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已有明确记载,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问确定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修改的,视为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根据说明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法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出范围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这是由于两者在专利文献中的角色和法律地位不同造成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说明书和附图主要用来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并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基础,清楚、简要地限定所请求的专利保护范围。

由于说明书和附图是整个专利文件的基础,因此需要公开整个发明创造的所有具体技术细节。它们是权利要求的基础东莞凤岗律师,也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基础。所有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都需要以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为基础。如果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和附图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则意味着所获得的专利权大于申请人的专利权,这不符合我国以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宗旨。

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应当在原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清楚地记载,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的内容。仅当内容不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时。这就要求对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必须是与原申请文本的内容能够唯一确定的技术内容。只有这样的修改才能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应当认为没有超出原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

这说明征求稿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大于说明书及附图的范围。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出于立法目的的考虑,维护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说明书和附图是权利要求的基础,对其进行修改应该是唯一可以导出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众的信任和利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如果只能通过原申请文本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修改,则可能是由于提交时申请文件的起草情况造成的。质量低劣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为考虑专利申请人的利益,提高创造积极性,规定在能够得到说明书和附图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视为不超出原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 结论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规定。对于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强调唯一的确定是权利要求的内容,只需从说明书中获得支持。这种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不同规定不会损害公众的信任和利益,也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们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可以更好地平衡申请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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