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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通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9月1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就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该法制定的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新华社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进行了专访。人大。
问: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外国国家免疫制度。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涉及国家对外关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法院根据一定原则对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特殊制度安排。一般来说,属地管辖是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辅以其他一些必要的管辖原则。 20世纪50年代之前,对于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各国普遍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和“平等人无管辖权”的理念,采取绝对豁免原则,即无论外国公民的活动或行为如何,都应遵循绝对豁免原则。无论其性质如何,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会对其拥有管辖权。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越来越多地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一些国家逐渐转向限制豁免原则,以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是指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将外国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外国国家财产相应分为“主权财产”和“主权财产”。商业地产”。据此,明确对外国主权行为和主权财产赋予管辖豁免,不再对非主权行为和国家商业财产赋予管辖豁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制定国内法来实施有限豁免的原则和制度。一些国家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有限豁免原则。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均明确规定了有限豁免制度。
问:我国为何要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这部法律的意义何在?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健全涉外法律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推动一系列大事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涉外领域立法步伐,先后制定和实施涉外领域立法。修改一批重要涉外法律和法律涉外条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凤岗镇律师,是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国家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我国扩大对外交往,建立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并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并明确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向至限制性免疫力。这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对外开放、依法维护权益、稳定行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二是有利于落实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有利于填补法律体系空白,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涉外领域司法审判的功能作用,提高涉外司法效率。
问:请介绍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部署,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高等学校、法制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草案全文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观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外事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进行研究。各方普遍同意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他们认为,草案坚持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新形势新变化,建立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及时落实我国的国家豁免政策。调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及其涉外财产等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程序》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其意义重大;草案总体成熟可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尽快发布。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以来,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外国国家豁免法作为法律项目继续审议。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东莞凤岗律师, 2023年7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外国国家豁免第二次审查草案。 9月1日,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该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外国国家豁免法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我国外国国家豁免的原则和规则,确定豁免例外和相关程序。本法共有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及其财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原则上不对外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但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的,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同时,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我国法院不得对外国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二是确定我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外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外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包括外国对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明确表示接受管辖并进行商事管辖的情况。活动。诉讼、因履行劳动或服务合同而发生的诉讼、因相关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诉讼、仲裁相关事项等;同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院可以采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总体而言,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我国法院对外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三是规定外国国家豁免案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考虑到外国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送达文书、缺席判决等相关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涉外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外国豁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四是明确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国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涉案国家是否构成外国主权国家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交照会和其他相关国家行为的送达;同时,该法还规定,外交部可以就外交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其他问题向法院发表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和发挥国家外交机关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明确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与其他相关特权、豁免制度的关系。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外国外交使团、领事机构、特派使团、有关代表团和有关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也不影响外国的特权和豁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其他同等地位的官员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国际习俗。该条明确将“国际惯例”列为相关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法定依据之一。这是我国法律体系首次对“国际习惯”进行规定。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作为专门涉外法,其原则和规则以国内法治为基础,涉及国际法和外交实践。从法律体系来看,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外国国家豁免法是贯彻宪法规定、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国家主权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我国建立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重要基础。例如,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立法明确保障国家主权平等。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有关规定中明确国家豁免的具体例外情况,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建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与个别国家任意扩大管辖权、搞所谓“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其次,《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规定我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诉讼拥有管辖权的法律。外国国家豁免法主要规定了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并对送达文件、缺席判决等法院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从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来看,它不仅涉及我国法院“能否”、“能否”控制外国及其财产的问题,还涉及“如何控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他们的财产。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为我国法院妥善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提供了原则和规则指导。
第三,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法律。外国国家豁免不仅是管辖权问题,还涉及国家外交事务和外交政策,可能对国家间关系产生一些重要影响。是否给予外国及其财产豁免以及给予何种豁免,是司法问题,也是一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外国国家豁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外国国家豁免法重点明确了我国法院对外国为被告或者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为确保相关案件准确把握国家外交政策,第十九条对我国外交机关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体现和体现了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制度特征。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中规定的国家豁免互惠原则是如何考虑的?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执行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各国在某一方面相互给予对方平等或非歧视待遇,旨在体现和实现国家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 。外国国家豁免法列出了我国法院可以对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但如果外国剥夺、限制或减少给予我国的豁免待遇,我国有权根据互惠原则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反击和对冲,例如相应调整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权等,以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问:如何理解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主要解决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还对送达文书、缺席判决等法院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为法院审理涉外及其财产民事案件提供便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般法”。它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审理和执行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内容是具体的。这是针对外国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的一项特殊规定。它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部“特别法”。就法律原则而言,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内容相对简单和具体。法院在专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很多程序和问题都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外国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律适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同时,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进行了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如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国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的外国国家豁免原则和规则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外交范畴。国家对外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适用。或者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免检规则或者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者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者政策不同的规则或者政策。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包括原则、规则和相关机制,体现了中央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人民政府。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后,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遵循中央的规定。人民政府转向将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体现在外国国家豁免法中。
《光明日报》(2023年9月2日第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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