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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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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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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个统治决赛”
简而言之,劳动仲裁中的“最终决定”与商业仲裁不同,因为前者的所谓“最终决定”仅针对雇主。
具体而言,如果雇主对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满意,则不允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能证明,在文章中规定的情况下,最终裁决存在第49条“在1中,该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天内的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位置。但是,如果工人对最终裁决不满意,则他或她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如果是前者,无论工人提出的原因是否有效,只要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雇主申请撤销,只要没有建立原因,就不会撤销仲裁裁决。只要没有撤销仲裁裁决而工人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采取法律效力。
应用“一个遣散性最终”
总而言之,以下三类情况适用于“一项裁决最终”:
1。是由于在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国家劳工标准引起的争议。
2.争议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薪酬的数量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本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有2分可以解释:
1。根据第50条第1款,第1款的“处理劳动和人员纠纷案件”以及“处理广东省的劳工和人员纠纷的规定”第57条(广东省政府政府命令),第234号),此处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为十二个月”的“不超过本地月”是指单个项目,并指的是最终裁决的金额”当事各方申请仲裁时,每月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为12个月。”
例如,深圳的当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320元(2360×12)。因此,只要这是关于“劳动报酬,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争议凤岗镇律师,最终单一裁决的金额将是最终单一裁决的金额,只要这是一个争议超越“劳动报酬,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价格不超过28,320元人民币,则最终裁定应适用。
2。这里的经济补偿包括:限制竞争的经济补偿,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薪酬包括: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第二次,非法商定的缓刑期赔偿,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等等。
3。雇员要求雇主以雇主减少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为由承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福利的损失,从而导致他的损失。
这种情况并未在《劳工争端调解和仲裁法》第47条中直接规定,但它在广东省和市政层的许多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
废除“广东高等法院研讨会和广东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37条”(关于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审判的几个问题)(广东高等法院(2012)第284号)指出OUT:“工人要求雇用人员支付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这是由于在社会保险中实施州的劳动力标准而引起的争议第47条,《劳工争端调解和仲裁法》第2款。
此外,“深圳判决准则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审判案件”的第1条(深灰裁决。
一项裁决的制度价值”
劳动仲裁是当事方在劳资纠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通过的先决条件。这是一种专门处理劳资纠纷的准司法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劳动仲裁程序的主要特征是它们的周期较短。在正常情况下,仲裁庭应在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情况很复杂并且需要延长,则延长期不得超过15天。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将“一项裁决最终”应用于特定的劳动纠纷,该裁决将从发行之日起法律效力。
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没有“一个统治最终”,那么建立劳动仲裁预审核的意义将是一个很大的问号。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劳动仲裁前的预科,并且当事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就是第二代理最终审查系统;随着劳动仲裁的预科,它成为“三个实体”的最终审查系统。双方需要支付额外的救济费用程序,这对于工人保护其权利尤为不利。例如,如果工人想在冯冈聘请一名律师,他可能必须三度聘请冯冈的律师,并支付律师费。此外东莞凤岗律师,时间将延迟更长。
但是,当应用“一个裁定决赛”时,如果工人对裁决结果感到满意,他可以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对用户单位不满意,它也只能申请撤销,并且不能将案件拖入冗长的诉讼过程中。但是,如果工人对裁定结果不满意,他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继续保护其权利!显然,当应用“一项统治是终点”时,该倡议就完全在工人方面。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项统治最终结果”对于保护自己的权利真的很重要!但是,从深圳的司法惯例来看,劳动仲裁机构在做出最终裁决时相对谨慎,如果在案件中存在最终的裁决事项和非最终裁定事项,他们基本上不会分别做出最终裁决。还有一个非决赛决定,但只做出一个非决赛决定。例如,如果工人仅要求雇主在案件中支付劳动报酬,而单一裁决的金额不超过28,320元,则劳动仲裁机构基本上将做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工人还要求雇主支付该案未完成的年假工资(这不是最终决定问题),则劳动仲裁机构可能只做出一个非决赛决定。因此,如果工人想更快地获得工资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必须注意区分最终决定和非预赛决定。他们不能“粉碎”以节省麻烦!
相关法律规定
劳资纠纷调解和仲裁法
第47条: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以下劳资纠纷应为最终裁决,并应从提交之日起法律效力:
(1)争议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薪酬的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款项不得超过当地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
(2)在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国家劳工标准引起的争议
第49条:雇主可以证明,该法律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并且可以在30天内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地点送往中级人民法院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申请裁定的撤销:
(1)法律法规的应用确实存在错误;
(2)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iii)违反法定程序;
(iv)伪造裁决的证据;
(5)如果另一方掩盖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案件仲裁时对贿赂,偏爱,欺诈或法律滥用。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该裁决是在大学小组后的前段中规定的一种情况下,则应裁定撤销该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和人员纠纷案件的规则”
第50条仲裁庭决定案件时,申请人应根据《调解和仲裁法》第47条第47条,收回劳动力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几项项目,则对于单个裁决的金额不超过本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应适用最终裁决。
前段的经济补偿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争期限的经济补偿(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赔偿包括第二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在缓刑期间非法商定的赔偿,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工合同的赔偿,第二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薪酬包括经济赔偿。 ETC。
根据《调解和仲裁法》第(2)款第47条,最终裁决应适用于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州劳工标准引起的争议。
当仲裁庭决定案件时,如果裁决的内容涉及最终裁决和非决赛裁决,则应单独准备裁决,并应将当事方告知相应的补救权利。
“广东省的劳工和人员争议处理措施”(广东省政府命令234)
第57条如果相同的仲裁裁决涉及多个裁决,并且每个项目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事方申请仲裁时本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仲裁裁决确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审判犯受伤保险案件的判决准则”(深圳市(深圳)[2015]第12号)
1。如果工人要求雇主以雇主降低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为由承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福利,则他/她应从劳工争端仲裁机构中申请仲裁。劳工仲裁机构对此争议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
“广东高等法院的研讨会和广东劳工和人事争端仲裁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涉及有关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审判的几个问题”(广东高等法院(2012)第284号) - 废除
37。如果工人要求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第82条的规定支付通知或两倍的工资,则应将其用作劳动纠纷调解和仲裁法律纠纷的第47条,作为追索权赔偿在项目中规定。
工人要求雇主支付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福利,这是由国家劳工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实施的争议,如第47条第47条第2款劳动纠纷调解和仲裁法所述。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
深圳的最新法规
深圳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发出了“为深圳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判)仲裁委员会(审判)申请最终规则的规则”
深圳老挝伦股[2024] 2号
每个(新)地区的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深圳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总结了根据法律的最终裁决范围改革的试点改革。我们的委员会制定了“为劳工和人员争议最终仲裁委员会(审判)适用最终规则的规则”。现在发行,请参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深圳劳工和人事争端仲裁委员会(审判)最终裁决的规则”
第1条为了扩大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案件的最终裁决的范围,增加终止仲裁案件的比例,并标准化最终裁定案件的处理中国的“劳工争端法律法律法律法规,有关处理案件的仲裁规则”,“广东省劳工和人力资源争议案件”,“处理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中的案件的规则”处理人员纠纷的措施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与劳工和人员纠纷仲裁和诉讼有关的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以及其他规定,并制定这些规则。
第2条:如果纠纷是由工人在劳动报酬依据方面引起的,则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如果个人裁决的金额不超过深圳的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最终裁决应适用:(i)正常工作时间的薪水; (2)加班工资; (3)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 (4)病假工资; (5)工资和生活费用; (6)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间轮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害特殊工作条件和年终奖金支付的有毒工资。
第3条是由工人诉讼的诉讼纠纷如果深圳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十二个月,则最终裁决应适用。
第4条:如果工人在经济赔偿或赔偿方面遇到争议,则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如果个人裁决的金额不超过深圳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则最终裁决应适用:(i)雇主未能在一个月的工资之前通知工人以终止劳动合同; (2)限制竞争的经济补偿; (3)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合同法80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第二次在第2条中规定的工资; (5)在缓刑期间非法商定的赔偿; (6)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7)违反业务限制或服务期损害赔偿的赔偿; (8)其他经济补偿或补偿。
第5条仲裁裁决是关于在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方面实施国家劳工标准的最终决定除了暂停工作和工资期间的工资和工资外; (2)工作时间和休息和离开引起的其他争议。
第6条涉及有关实施国家劳工标准的社会保险中的以下争议。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i)工人寻求一次性残疾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以及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治疗补贴,食品津贴,生活保健费用,残疾津贴,辅助津贴设备费用,医疗运输,食品和住宿费用以及劳动力评估费用; (ii)工人未能为雇主支付社会福利。雇主必须以养老金,失业,产假,医疗服务等为由支付社会保险福利或赔偿,理由是保险费导致损失。
第7条如果此事决定涉及 律师的费用,则最终裁决应适用。
第8条:如果奖励中的事项包括支持工人确认劳资关系的仲裁请求,则仲裁裁决是一个非预定决定。
第9条如果仲裁裁决拒绝所有工人的仲裁请求,则仲裁裁决应为最终。
第10条对于有10多人的集体劳资纠纷案件,应根据每位工人的仲裁裁决确定最终或非决赛裁决,并应在仲裁裁决中分别列出。
第11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最终裁定和非决赛授予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密切相关,则仲裁裁决是非比赛裁决。
第12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最终和非决赛裁定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无关紧要,则应单独列出最终和非决赛授予的事项,并且应单独告知权利救济渠道。如果上述裁定已重复地征求当事方,则认为该裁决已分别准备,并将案件注册为最终裁定案件。
第13条:这些规则由深圳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解释。
第14条这些规则应在其发行之日起生效,并且先前发布的“处理最终仲裁案件(审判)的准则”(深圳工党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第3号)也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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