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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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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支付材料货款的连带责任?法律解析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建筑材料供应商可以要求“合同的交易对手”承担共同支付材料的责任吗?
在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在建筑领域中,建筑材料交易具有大量,大量,广泛的交易模型和购买者条款的趋势,这些特征与一般商品销售合同不同。
[法律问题]实际上,在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会有雇主,承包商,分包商或附属人员等实体。那么,当建筑项目导致物料供应商违约时,在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物料经销商是否可以违反合同相对性,并要求雇主,分包商,承包商,承包商或附属人员以外的合同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方以及对商品支付的几项责任?
建筑材料销售合同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对性破坏吗?建筑材料制造商是否要求交易对手以外的实体承担共同的责任和支付货物的几项责任?关于裁判标准和法律申请的问题,让我们进行一些讨论:[[让法律成为剑]该文章的重点是法律宣传的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确定建筑工程领域建筑材料销售的合同关系
1。法律买卖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销售合同是卖方将主题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合同,买方付出了代价。”将建筑材料作为主题,销售合同关系和项目建设合同关系彼此独立,不同的主题,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合同。”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是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几乎没有争议。
2。我们应该如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的销售合同关系?
第1条,第1款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销售合同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而一个方声称根据交易方法,交易方法,交易习惯和销售合同之间的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是否建立了销售合同关系。”根据此,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签署,则供应商可以通过提交诸如聊天记录,转让记录,呼叫记录,交货订单,超重命令,收据,和解命令,和解命令,发票等之类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销售合同的关系。行为是双方,合法和有效的供应范围的真正意图。
2。“合同相对论”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可:
1。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意味着合同仅在合同的交易对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特别包括主题相对论,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
合同主题的相对性质是,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主题之间发生,合同的一个当事方只能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质,债务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债权人的关系发生在享有权利的特定债权人与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建筑材料制造商只能要求合同对手承担支付材料的责任。
1)材料经销商与合同外交部以外的实体没有合同关系。
销售合同关系和项目建设合同关系彼此独立,不同的主题,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责任。
物料付款应由合同的交易对手承担,除对手以外的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材料付款是根据合同对象之间的交易和供应合同生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材料经销商只有从合同交易对手那里索取物质付款的权利。
2)非法分包的行政责任由公法调整。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项目的非法分包和分包可以很容易地导致没有相应资格进行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导致无效的分包合同,但销售合同是独立的,并且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有效性。
国家规范非法行为,例如“投标法”和“建筑法”,这些行为介入并调整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并施加行政惩罚,例如“投标法”和“建筑法”和其他公共法,并判处诸如订购业务暂停和纠正资格的行政罚款,并判处诸如行政惩罚,并依次纠正资格,并审查了资格级别的资格。但是,通过承包商和承包商共同承担材料资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会使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混淆。法院通常以相对论拒绝支持合同。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系统:这是一系列系统的一般术语,该系统是通过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系统,并基于诚实和信任原则,通过扩大合同的有效性范围。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应具有法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是整个合同法中合同法的核心原则。第465条,《民法典》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制定的合同仅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本文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例外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发生。仅仅拥有当事方的意图不能使签订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效。第465条,《民法典》第2款仅规定“法律另有规定”,但没有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同意”。
尽管“最高法院对法律在建设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6条”是基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的考虑,但它会毫不犹豫地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凤岗镇律师,以使实际的建筑工人获得合同的利益。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相对论的补充的例外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将无法应用。因此,这不能用来使物料经销商通过合同的相对论和索赔联合的相对论以及对承包商和承包商的材料付款的几项责任。
3。建筑材料制造商可以声称“突破合同相对论”的情况
1。当实际收到和使用它时,作为实际受益人,请履行通过合同交易对手支付货物的义务。
物质经销商声称,被告应承担与交易对手以外的主体支付货物的几项责任。司法实践的先例支持承包商承担共同的责任,并以实际利益为由支付货物的责任。当物料经销商提供证据并证明物料经销商被发送到承包商的建筑工地,并且承包商实际收到和使用它时,承包商作为实际的受益人可以裁定承包商承包商支付了物料经销商。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与合同交易对手以外的实体的新合同关系,在实际合同绩效期间形成。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如果一方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被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则将建立合同。物料经销商实际上已将建筑材料发送给被告签约的建筑工地,被告实际上使用了它,并且是实际的受益人。双方已经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支付货物的义务。 (关于销售合同纠纷的民事第一制定判决,例如中国核 Co.,Ltd。等的Anhua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2。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联合和几项责任:
1)关联人和关联人是外部当事方的主题。联合和几项责任适用于附属关系,这并不违反当事方与外界建立合同关系的意图,并且符合关节的相关原则和几项责任。
2)如果隶属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隶属人与欠款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人的隶属关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负责管理和监督该项目。因为案件中涉及的项目资金被转移到该人关联的人的帐户中,并且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被关联的人购买的材料已被授予该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应将其关联的人承认为销售合同的销售后果,以及该人的交易所应由该人陪伴东莞凤岗律师,并且该人与该人相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解释的第54条”:“如果当事方以隶属关系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并且当事方要求附属机构和会员公民责任是共同诉讼的。”尽管该规定是程序法中的一项规定,但它也意味着法律原则是,附属机构和会员需要从实体法中承担联合和对外界的几项责任。
3。销售合同中公司个性混淆的联合和几项责任
1)关联公司在人员,企业,财产等方面都有交叉点或困惑,从而导致其各自财产的无法区分的财产,失去了独立的个性,并使法律人格感到困惑。
尽管附属公司的外观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只有一家公司签署了与物料供应商的销售合同,但附属公司的注册地点与办公空间,实际控制器或组织结构以及员工相交或混淆;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不可能区分每个公司的独立财产并属于附属公司,而该公司合法人的个性感到困惑。
2)如果附属公司的个性感到困惑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则附属公司的个性构成了联合和对外债的几项责任,并且应该共同返回供应商商品的支付。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清算义务和联合责任
1)在一方按照商定的材料提供材料后,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个性,其相关责任应由合法人承担,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仅依赖于公司本身。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支付,则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反合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取消或撤销其业务许可证后,应及时组织清算。作为公司的股东,他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这违反了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根据第20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几个问题(ii)的规定”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和无能为力的清算,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几项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材料所欠的债务承担几项责任。
(作者:Wang Hong [使用法律用作剑]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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