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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有公司主管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及案例分析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实际上,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期间,一些直接负责任的公司,企业和机构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在签署和履行期间是不负责任的,没有充分理解,盲目信任另一方的信用和绩效能力,或违反规则和法规,渴望签署合同,或者不仔细地审查另一方的商品供应,从而导致主要经济损失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确定这构成签署和签订合同签署和签订合同的责任罪,应全面评估和准确地评估和准确地确定犯罪的组成部分。
有这样的情况。李是城市投资有限公司(Ltd. 2022年2月,刘(Liu)是B铜有限公司的法律代表(以下称为B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一笔贷款。随后,LI安排公司的投资部门接受并贷款,并根据委托公司的贷款和公司的贷款,并将其付款。 B. B.在业务过程中,李作为业务负责人,没有仔细审查业务材料东莞凤岗律师,因此他投票通过了这一业务。在对已承诺的“银锭”的采样和检查期间,并没有质疑完全由B公司人员运营的风险,这使Liu借此机会取代了抽取的样品;然后,当贷款审查委员会提出保证物品的重量不足时,他盲目地认为刘的“磅差”言论。 2022年9月,李安排了投资部门工作人员陈(Chen)与委托银行和B公司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因为李在上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所以B公司使用假银铸币公司作为欺骗公司A完成贷款a的贷款的贷款。此后,B公司未根据合同向本金和利息支付本金和利息,A向法院申请扣押已承诺的“银锭”,这实际上是识别后的锌套。经过调查,上述大多数贷款被刘的浪费和使用,B公司没有偿还能力,A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总计超过3800万元。 2023年3月,李被申请调查。还发现,在2023年1月,刘对嫌疑合同欺诈进行了调查。
关于Li的行为的特征有两种观点。第一个观点是,作为一家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LI已安排其他人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签署业务合同,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为签订合同的人不是他本人,所以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并构成了国有公司人员丧失职责的罪行。第二种观点是,作为一家国有公司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应该预见到签署和履行合同期间重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风险,但他没有预见到由于过失而签署合同的风险,并且没有预见到合同的风险,并且对合同尤为重要,并且对其他党派签订了尤其重要的责任。根据《刑法》第167条,他的行为构成了签署和履行合同时失职的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李作为一家国有公司的直接主管,有权决定业务管理和促进。根据公司的规定,业务部有义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但是,作为商业部门的负责人李没有仔细审查材料。当公司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清楚地说,保证财产的重量不足时,他盲目地认为刘的“贫穷”言论,主观过失,未能履行他的适当审查义务,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但是,当纪律检查和监督机构调查并处理李的案件时,刘的案件仅因涉嫌合同欺诈而受到公共安全机关的调查,尚未被法院判处构成合同欺诈。那么,李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67条中“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欺诈”的要求吗?签订合同的人本人不是李。李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时可以构成失职罪吗?
首先,违反签署和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责任的罪名是否应该是该合同交易对手欺诈罪的先决条件?根据“关于欺骗签署和签订合同犯罪的犯罪的意见是基于另一方欺诈活动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刑事庭的刑事庭是基于欺骗犯罪犯罪犯罪犯罪犯罪的犯罪犯罪的犯罪犯罪的犯罪的犯罪,是否违反了犯罪犯罪,违约犯罪犯罪犯罪犯罪犯罪犯罪犯罪,欺骗欺骗欺诈犯罪犯罪的罪行的罪行是欺骗欺诈欺诈国家机构人员合同犯罪的罪行的罪,应基于对方的可疑欺诈行为,该法案构成犯罪。但是,在处理或审判犯罪者被指控犯下上述两项犯罪的案件中,另一方不能被视为拥有对方的罪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构成欺诈罪,是确定本案当事方在签署或签订合同时构成失职罪的先决条件,或者国家机关人员在签署或履行合同时遭到签署或履行合同的职责。换句话说,当怀疑对方的行为被怀疑构成欺诈犯罪时凤岗镇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确定犯罪者构成签署或履行合同签署或履行责任的责任犯罪的法律,或者在国家机构签署合同方面的责任,或者履行责任的责任,或者是履行责任的责任,或者是履行责任的责任,或者是履行责任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机器人在2023年1月进行了涉嫌合同欺诈的调查。
其次,李是否应该欺骗签署和签订合同?他应该作为先决条件签署并签署合同吗?提及王穆莫(Wang )和其他国家风琴人员欺骗合同的指导精神,他们未能签署和执行合同,尽管主管尚未签署并签署合同,但在进行调查,验证,验证和裁定的情况下,与他的签名和裁定相当,与他同意(如果他是否认真签约),他是不负责任的,并且在签约过程中是否存在,他是否是认真的,他是否有,,,,, and ,,,, and ,这是在通过签署和履行合同来欺骗合同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李作为业务主管,有责任监督和指导部门的业务,并具有否决业务管理和促进的否决权。可以说,他在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未能履行其审查义务导致被欺骗,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尽管他没有签署并签署合同,但仍可以决定构成欺骗其职责和欺骗合同的罪行。
最后,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可疑欺诈罪?欺骗合同的罪基于另一方可疑欺诈罪。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欺诈罪是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区分民事欺诈和可疑欺诈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肇事者是否具有非法拥有的目的。在提及刘的合同欺诈案646的指导精神时,可以分析以下方面有关肇事者是否具有非法财产的目的:(1)肇事者是否有签署和执行合同的条件,以及是否创建了虚假条件; (2)犯罪者是否有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 (3)犯罪者是否在签署和执行合同期间犯了欺诈行为; (4)犯罪者是否在签署合同后执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肇事者是否浪费,挪用并逃脱了这笔钱。在这种情况下,Liu使用提前购买的锌锭假装是银锭作为抵押品。当现场取样时,他使用了拆除锌锭的方法,并偷走了银锭的锌姜。在欺骗了4000万元贷款的公司A之后,他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其还款义务,而是浪费了贷款。这可以证明刘的目的是非法财产的目的。因此,刘还被公共安全机器人调查,以涉嫌合同欺诈。
(作者的单位:江苏省市政纪律检查和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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