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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格式条款解析: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与例外情形

时间:2025-03-05 21: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保险产品通常以格式合同或条款的形式呈现,并由被保险人的重用之一预先编程。保单持有人在选择取出保险时应受标准条款的约束。但是有例外。例如,在实践中,雇主保险的一些集团保险通常以两党之间的“保险合作协议”的形式制定覆盖范围和豁免事项,并进行了充分的谈判。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标准术语的基本特征是“预先准备的”和“不与另一方进行谈判”。如果保险公司仅根据第一次使用或不实际重复使用而声称这不是标准条款,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同时,如果保险公司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签订保险合同,则它也与未经咨询的事实形成的事实一致。保险公司为此辩护,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此外,《民法典》和《标准条款》保险法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方不得排除其申请。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格式合同中“合并法规”范围中的条款主要分为两类:责任免税条款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条款。保险法的规定应适用于识别,入境条件,提醒和明确解释责任豁免条款的义务;民法典的规定应适用于其他重要条款。

(i)确定和审查责任豁免条款

关键审查点

1。应从形式,内容和与其他条款的逻辑关系的各个方面全面认同责任豁免条款;

2。排除:与终止保险合同有关的条款不属于责任豁免条款;

3.进入条件:保险人履行了他提醒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4。提醒义务的履行:提醒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并带有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的迹象,足以吸引被保险人的注意力;

5。清楚地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被保险人的义务进行解释。

值得注意的事情

“保险法司法解释(II)”的第9条是确定责任豁免条款的基础,但不能基于此考虑,任何带有“可扣除”,可扣除,可扣除,比例赔偿等单词的条款是所有责任豁免条款。人民法院还应根据条款的位置,与其他条款的逻辑关系以及特定内容做出全面判断。应当指出的是,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豁免条款之间的差异:保险责任条款是唯一的,并且只有在保险人首先假设责任首先确定责任范围的情况下,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豁免零件。具体而言,前者是逻辑顺序的第一,后者是后者的。在自然界中,前者是正定的,后者被反向排除。在数量上,前者是独特的,后者或多或少。在表达中,前者被抽象地描述,后者被专门列出。在解释中,前者是宽容的,后者是严格的。同时,保险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条款。只要建立保险合同并从整体上有效,保险责任条款应免除“订单法规”审查。

从逻辑上讲,提示是预先执行的义务。只有当保险公司首先执行及时义务时,被保险人才意识到豁免条款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义务将具有实际的对象。因此,保险公司有独立的义务,只能表明其有可能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并理解其含义,只要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责任免税条款都不会具有“融合”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有大胆而黑色的印刷责任豁免条款,并实际上向被保险人(包括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供了该条款,则保险人应确定履行其提醒他的义务。

如果保险人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情况作为免除保险合同的原因,则保险公司只能履行提醒该人的义务,并且不需要清楚地说明条款的含义。如果保险人负担表达其义务义务的义务的责任,并以其他形式的被保险符号,邮票或确认,即保险人履行了表达表达其义务义务义务表达其义务的义务,则人民法院应接受它,除非有其他证据推翻了它。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签订合同,则保险公司可以在传统的业务开发模型下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清楚地陈述责任豁免条款,如果保单持有人确认保单持有人确认保单已解释了相关的责任豁免条款等。在在线独立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章节的第五部分中解释了保险公司提示并清楚地解释义务履行的确认。

人民法院应遵循防御性审查的原则,即保险人是否履行提醒的义务并明确陈述。人民法院只有在保险人声称根据特定责任豁免条款豁免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才审查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清楚地声称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豁免条款要求救济和豁免时,他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全解释争议条款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典型情况

Li的个人保险合同纠纷与中国的上海分支机构Ping A Co.,Ltd。和中国Ping Co.,Ltd.,2019年上海法院的“ 100个出色判决文件” [地方法院:上海Jing'an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号:(2018)上海0106 No. 17415]

判决的本质:责任豁免条款应基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义务的需求。只有首先确定义务范围,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豁免。具体差异是:(1)顺序逻辑顺序,即前者是后者。 (2)前者通常使用抽象的描述性表达;后者使用特定的枚举表达式。 (3)以前的原则是正定定义的,而后者则被否定。 (4)前者可以用作广泛的解释,而后者仅限于严格的解释。 (5)前者有唯一的数字,而后者或多或少。在有效性方面,保险公司应履行其提醒和清楚地说明豁免条款的义务,而保险责任条款不需要此类要求。案件中涉及的条款“可偿还,必要和合理的医疗费用”和“以100元超过100元的超过的80%支付”是原则上和抽象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没有赔偿赔偿金”和“除非没有补偿医疗保险,否则不得支付赔偿”和“免除保险人免于责任的条款”。

(ii)识别和审查主要利益相关者条款

关键审查点

1。进入条件:保险人履行了积极提醒或被动解释的义务;

2。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但可以确定被保险人已经关注或理解了他的条款,他的权益很大,则该条款仍将具有颁布的法律效力;

3。提示或解释义务的履行:与上述相同。

值得注意的事情

实际上,有必要防止格式保险合同中其他“主要利益条款”的标识东莞凤岗律师,请避免出现“整个”保险合同文本的“大胆”,并确保法定提醒义务的履行不是正式的。鉴于保险行业的特征和保险合同本身的特征,应严格掌握承认标准,谨慎且合理地确定保险合同中其他“主要利益条款”,并将其限制为“异常条件”,并以“豁免或降低其责任程度”,例如“将其限制或限制其他党派”的权利。如果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不应将其视为“异常条款”,这些条款与需要提醒的被保险人具有其他重大利益。

对于上述条款,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提醒该人的义务,或履行在被保险人提出解释请求时指示人员的义务。通常以特殊字符,符号,字体和保险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明显标记的方式执行及时义务的履行,但需要“足以吸引另一方的注意”。实际上,尽管保险合同中的特定术语标有特殊文本或符号,但它们实际上具有令人困惑或弱化的视觉效果,并且通常可以确定通知义务未正确完成。解释义务的履行不限于书面或口头。通常可以通过数字手段(例如网页,音频和视频,动画等)来实现它,但必须达到“通常可以理解”的水平。

与责任豁免条款不同,其他具有重大利益的异常条款在被保险人的陈述义务中是被动的,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出解释请求,保险公司将不会做出解释义务。提示仍然是解释的前提义务。在提示得知条款和法律后果的存在之后,被保险人可能会要求保险人解释。原则上,是否提交解释请求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是否履行解释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积极提醒或被动解释的义务,则不一定会导致未能与“异常条款”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如果可以根据案件的证据确定被保险人,结合了订约过程,次数,索赔和其他因素,被保险人无权要求将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

在被保险人辩称之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审查与被保险人的其他主要利益的“异常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未能辩护,人民法院应认为该争端条款已得出结论。

典型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支机构与张(治安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例号:(2020)上海74 No. 1237]

判决的本质:保险合同包含“高于级别(包括二级)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标准条款”和“符合当地社会中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付款范围”,这些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可能会在意外受伤后获得的保险索赔范围,这对被保险人有重大利益,这是被保险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无论该条款的性质是否是豁免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间效率的几项规定”和“民法”,保险公司应该提醒该条款,否则该条款将无法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iii)审查标准条款的有效性

关键审查点

1。在将豁免条款或其他主要利息条款签订签订合同之后,人民法院仍必须审查上述条款的内容是否根据其权限有效,而没有当事方的主张,即由其授权发起的“内容控制”审查;

2。对标准条款的“内容控制”的审查必须与《民法典》第497条和《保险法》第19条一起进行。

值得注意的事情

《民法典》第497条和《保险法》第19条是关于标准条款内容的有效性的法规。即使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遵守条目规范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上面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仍然无效。合乎逻辑的关系是,相关的标准条款只需要在保险公司以及时或明确的解释签订合同后评估其内容的有效性。

结合《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标准条款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那么它们当然将是无效的,例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特殊情况,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规定略有不同。 《民法典》侧重于“不合理的”豁免和缓解等,而保险法则强调“合法”享有的义务或权利,例如豁免和排斥。简而言之,保险公司不得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豁免或减少其责任,不合理地增加一方(例如被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例如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或直接排除了被保险人(例如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例如,保险费与豁免原因之间的关系,责任豁免条款的建立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责任免税的原因不包括未保险的风险或特殊风险,因此必须在保险费中反映出来。保险费是每种保险的价格,保险费应与风险程度一致。如果豁免原因的设定不反映在降低保险费中,那么这种豁免责任是不合理的和不公平的。即使责任免税条款通过“命令法规”审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但人民法院将无法通过“内容控制”审查而被宣布为无效。

典型情况

Wang 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Huai'an 分支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报” 2015年第12期[治安法院: Huai'an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的摘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生病时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治疗方法。它不符合医疗法,违反了签署保险合同的目的。该标准术语无效。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其状况选择最佳治疗方法,而无需限制有关治疗方法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免于保险责任,因为被保险人未能选择合同中指定的治疗方法。

(iv)解释标准术语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事情

一般理解:如果标准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标准条款和非形式术语之间存在冲突,或者当事各方在标准条款上存在争议,则应首先根据“保险法(II)的司法解释(II)”中规定的冲突规则确定,或者根据《公民法规及其与其相关的义务含义》中规定的典型含义,相关术语的相关性,并根据术语的相关含义,并根据词义的含义和典型含义的相关性,并根据词语和相关术语的含义结合了术语,并结合了词语。条款,保险业习惯和诚信原则,并指保险背景,保险过程和过去的索赔过程,以探索通常的理解。应当指出的是,标准术语的解释通常基于单词和句子的通常含义,以主观解释方法(例如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习惯性解释)来探索对术语的共同理解凤岗镇律师,从而采取客观的立场。

虚假陈述的规则不会损害真正的含义:当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保险合同文本中的单词和句子被误解了,并且两方具有其他共同的理解,这些理解与单词和句子的通常含义不同时,人民的法院可以确定普遍的理解是真正的意图。

不利的解释规则:如果以上规则或方法难以确定真正的含义或共同的理解,并且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理解,则应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益的解释。

为了其他目的,请参阅“上海处理案件的准则”(第3卷)“处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案件的准则”。

典型情况

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之间的保险穆兰,胡穆兰,曹穆吉安和米山人寿保险公司的江苏分支机构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报”,2014年第10期[裁判法院:Gulou地区人民法院:Gulou :Gulou of

裁判的摘要:此案是一个案件,由于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保险人是股息型保险的被保险人,继承人声称死亡保险,保险人拒绝支付驾驶无人驾驶摩托车的豁免。在保险人的责任豁免条款中没有关于机动车辆的标识标准和对保险条款的解释的情况下,基于制造商的误导,产品检查证书的误导,所有人都表明车辆是拖把的事实),并且在客观上不能符合机动车辆的规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辆牌照,这一事实属于机动车辆的车辆,这一事实是普通车辆购买者和用户的认知标准以及对被保险人有益的解释。该案所涉及的车辆应被视为豁免条款中未规定的汽车。未经豁免条款中规定的许可,没有驾驶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驾驶情况。

2。圭乌阿人寿保险公司( Life Co.案例号:(2021年)上海74民事决赛709]

裁判的摘要:保险条款中关于“首次出现”的协议显示了一个地方的“主要疾病保险费”条款,另一个地方的解释条款在另一个地方。从写作陈述来看,前者是指第一种主要疾病,诊断时间应占上风;但是解释条款将其解释为“第一种主要疾病,轻度疾病或异常身体状况的前体”。两者的含义显然是不一致的,并且有两个以上的解释,因此应解释争议的格式条款不利。

3。黄穆明与其他人之间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以及江外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方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例号:(2021)上海74 No. 580]

裁判的摘要:法医将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确定为“诱发冠心病的急性攻击是由于心脏病在其一生中与他人冲突时突然的心脏病引起的”。无论是“与他人冲突”还是“猝死”,两者通常都被理解为明确符合保险合同的豁免情况,并且没有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余地。

4。Yu 和AIA人寿保险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例号:(2020)上海74民事决赛1218]

判决的本质:应如何理解争议条款?就“生命有偿年份”而言,被解释为保单持有人应支付终身保险费,这与对普通百姓的理解一致。但是,缺乏保险费付款期的解释,并且不符合常识;从系统的解释中,关于豁免条款的协议在此案中表明,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60岁以上后仍需要支付保费,这与“终身报酬年”相互验证,以证明可以彼此确认保险保费。因此,要求保险人要求保险人退还60岁以前支付的保费,以及缺乏60岁以后支付的保费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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