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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公司诉香港硕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唯一董事签字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5-03-05 21: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华人公司起诉香港Shuo公司和其他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 一家香港公司唯一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唯一董事的有效性

基本情况

江苏的一家银行与Shuo 签署了“最高综合信贷合同”,规定江苏的一家银行向Shuo 提供了最高的1.8亿元综合信贷额度。江苏的一家银行与香港县公司签署了“最高担保合同”,规定香港舒族公司将向江苏银行提供联合银行,并为“最高全面信贷合同”下的债务履行债务,最高金额不超过1.8亿YUAN。香港舒公司唯一的董事潘(Pan)代表香港肖(Hong Shuo)公司签署了“最大担保合同”。该签名没有被香港舒公司的官方印章覆盖,而是潘签署了它。江苏的一家银行按照商定向Shuo工业公司发行了超过1.79亿元的贷款。 2018年6月29日,Hua 收购了江苏银行的上述索赔。 2020年6月23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接受Shuo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算。 2022年2月1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华盛公司对Shuo工业公司的索赔超过2.28亿元。华人的公司起诉并要求托管香港公司承担共同的责任,并对邵工业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些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裁定,根据“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法的法律法律”的第14条,注册地位的法律应适用于公民能力东莞凤岗律师,公民能力,民事能力,组织结构,股东权利,法律人民及其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香港Shuo公司的注册地点是香港。应该将香港法律应用于此案,以审查PAN是否有权代表香港Shuo 签订担保合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1(2)(b)条和第127(3)(a)条凤岗镇律师,香港公司的唯一董事有权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在签署“最大担保合同”时,Pan是香港Shuo 的唯一董事。 “最大担保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香港Shuo 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并承担欠Hua 欠的Shuo 的责任。基于这一点,香港肖公司被裁定认为香港肖公司的熊联合,以及对欠超过2.28亿元公司欠的Shuo 债务的几项责任。在做出第一定期判决之后,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采取法律效力。

典型的意义

大陆法院申请香港法律来确定香港公司唯一董事签署的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保持商业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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